而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民事司法系统的“现代化”,以使其不但能为最为贫困的人接近,也能为任何需要其救济的人所获取。为此,英国政府除了按照传统的作法,对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进行更为严格的“案情审查”之外,还开始考虑借鉴美国的或然性费用(contingent fee)模式。所谓的或然性费用模式,是指律师在其代理的诉讼中与其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承诺:如果案件胜诉他就可以在通常费用之上再就当事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要求一定比例的胜诉费,相反如果败诉就将一无所有。这种模式的优点,根据美国学理的解释,“是为那些无能力预付律师费或支付固定律师费的当事人提供上法院的机会。” [6]
1989年,英国政府发表一份名为《或然性费用》的绿皮书,开始借鉴美国的或然性费用模式。但是与美国模式有所不同的是,上述报告提出律师如果胜诉了可以在通常费用之外再获得一笔者胜诉费(这一点与美国是相同的),但是如果他败诉了依然可以要求支付其通常的费用开支。不过,紧接着绿皮书而颁布的《1990年法庭与法律服务法》却在第58条规定了与美国或然性费用相似的附条件费用协议(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s ),但其适用的案件以及胜诉费比例须由大法官加以确定,另外法律亦明文禁止附条件费用协议适用于刑事诉讼与家事诉讼。1995年,在经过一段长时期的与初级法官、法学教授以及其他利益团体的协商之后,胜诉费用所允许的最大比例被限定在不能超过通常费用开支的100%,得以适用附条件费用协议的案件亦被限定为个人伤害案件、破产案件以及在欧洲人权法庭审理的案件。1997年5月,随着工党政府的上台,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生了更为激进的变革。1998年3月,英国政府出台了一份名为《接近正义与附条件费用》的报告。在上述报告中,工党政府显示了扩大附条件费用协议适用范围的意图,并准备对法律援助对象的资格设置更为严格的审查条件,以便使资金能够使用在最需要以及最能产生积极效果的案件中。到1998年7月,附条件费用协议开始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家事案件除外),不过刑事案件仍然被排除在外。
除了附条件费用协议之外,英国政府也开始考虑如何根据各地不同的法律援助需要建立社区法律服务体系(Community Legal Service),以提供“一项建立在既存的法律信息与法律咨询资源基础之上的法律援助计划”。[7] 而建立社区法律体系的目的,是要保证那些重要的民事权利,如房产、福利、劳动方面的权利能够得到最为有效的实现程序。
在控制法律援预算,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的同时,英国政府也开始考虑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以保证法律援助费用的控制不致于在实质上损害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为此,从1988年起,英国开始尝试按协定价格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定期合同的方式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1994年,在上述的合同制的基础之上,质量保障体制开始被引入法律援助领域,任何打算与委员会签订合同的法律援助机构,不论是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还是民事法律援助,都必须提供相应的资料以表明它们满足质量保障体制规定的要求。
1999年7月27日,作为上述一系列法律援助改革的权威性总结,1999年法获得通过。2000年4月1日,根据1999年法第1条的规定,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将取代原来的法律援助委员会成为英国法律援助的主管机构。社区法律服务与刑事辩护服务也将逐渐取代原来的民事法律援助与刑事法律援助,当这两项法律服务体系最终建立时,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将发生巨大的变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