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由于种系基因治疗特别的技术风险和伦理风险,法律在对其进行规范时首先应该采用审慎原则和阶段性原则。审慎原则即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恰当评估其带来的技术风险,尤其是“遗祸后代”的风险。阶段性原则就是采取灵活的、逐步放宽的立法策略,后一阶段的治疗都必须在前一阶段的成果已经经过审慎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其次,由于种系基因治疗不啻为不治之症及其后代的唯一福音,法律过于严格的规定将不利于种系基因治疗技术的进步,也不利于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立法还应坚持利益最大化原则和未来性原则。所谓利益最大化原则就是必须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在伦理道德和生命权、健康权之间,只有确保受试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才能保证他/她的人权、平等权。未来性原则就是要求立法必须着眼于种系基因治疗的长远发展,不能过于僵化。这样既可避免失去科技研究发展上的良机,影响基因产业的发展,也可防止种系基因治疗带来不可预测的严重后果,从而在种系基因治疗的利弊之间取得平衡。
在人们热衷于讨论种系基因治疗的伦理冲击时,法国于2000年修改了关于禁止胚胎研究的法令,规定在严格条件控制之下,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应被允许;美国芝加哥生育遗传研究所的科学家则宣布,他们“设计”的一名没有携带家族癌症基因——利弗劳梅尼综合症基因的婴儿已于2001年6月诞生。更为令人吃惊的是,我国第一个成功“研制”出第三代试管婴儿的李晓红教授说,为了避免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肌肉营养不良、色盲、先天愚型等遗传疾病,我国从1995年就开始研究“定制”婴儿,“定制”的孩子也已经于2000年5月出生。这一系列的事件表明,追求健康的后代是每一个父母的心愿,而让所有的病人康复则是每一个医生的责任,因此,立法对种系基因治疗的僵化的禁止模式不可能长期不变。
注释:
[1]刘国卿:“基因治疗技术问题及发展前景——从一个轰动全球的医疗事谈起”,《矽谷科技》2000年3月,第四卷。http://magazines.sina.com.tw/svhitech/contents/14/14-011-.8.html (visited on 28 July, 2001).
[2] 邱仁宗:“人类基因组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科技与法律》2000年第3期。
[3]林志六:“种系基因治疗的伦理议题”,《生物科技与法律研究通讯》2000年4月,第6期。
[4]朱树勋:《医学新进展对社会伦理与法律的冲击》,台湾大学医学院教授1999年3月15日在台湾大学法学院所作的报告。http://biolaw.law.ntu.edu.tw/conference/2000%20comference.html (visited in Apri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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