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同体植物品种条例产生的共同体植物品种权是继共同体商标权之后的又一个共同体层次的知识产权。它的权利的授予、保护范围和效力,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是一致的。
6、动物品种
很少有国家给予动物育种者以同样的品种权。在欧洲给予动物品种权保护的仅有匈牙利。根据匈牙利目前的
专利法(1995年修改后的)第14章涉及动物品种的有关条款来看,其授予动物品种专利权的要求与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权的要求是相似的。虽然在匈牙利
专利法中动植物品种被冠以专利权,实质上是一种品种权。第110条规定了授权条件。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对符合显著性、新颖性、重复性和已经给予适合注册的命名的动物品种是可专利的。但是授予专利权的动物品种不属于匈牙利家畜品种法所包括的范围。第111条规定了动物品种专利权的范围和义务。其中该条第1款规定,保护范围包括动物品的繁殖材料的销售;第2款则规定了繁殖材料的范围,第4款规定保护期限为从申请之日起20年。匈牙利专利局审查有关动物品种的申请是否符合授权的实质条件,即显著性、新颖性、重复性,是通过实验结果来决定的。这样的实验应由法定的在匈境内的机构完成。同时根据互惠原则,由匈牙利专利局长决定是否接受外国相应机构的实验结果。
四、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出,有关生物技术的保护主要涉及两个领域,即专利权和品种权。下面就这两种权利的区别做一个分析。
1、保护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内容很广泛。EPC第52(1)条指出,任何新的、有创造性的、适合工业上应用的发明创造,都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从EPC的法律渊源与UPOV的发展来看,EPC第53条(B)是不同于斯特拉斯堡专利条约(SPC)第2条(B),它把植物品种排除在
专利法之外,而SPC规定成员国不一定选择
专利法保护植物品种。同时UPOV1961也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以专利或专门的植物品种保护法给予育种者权利。UPOVC 1961第2(1)条:各成员国应认识到本公约赋予育种者的权利,通过专门立法或
专利法予以保护。某成员国的国内法提供上述两种保护形式的话,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对某一种或某一些植物品种给予保护。但是当基因工程发展起来后,两个体系都在发展,都争相给予新技术以法律保护。UPOVC 1991取消了双重保护的限制,并且将可依植物品种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植物品种。CPOV坚持将植物品种排除在
专利法保护之外。同时EPC第53条,欧共体生物技术指令第4(1)条,也明确将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对既是EPC成员国又是UPOVC成员国的国家来说, 他们必须选择
专利法以外的植物品种保护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 例如: 法国、原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当其在1970年批准EPC时, 不得不修改其
专利法, 以符合EPC第
53条的要求。目前, 正准备加入EPC的匈牙利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因为,匈牙利
专利法将植物及动物品种权归于
专利法的名下,并且将符合UPOV规定的新品种权冠以专利权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