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知识产权法律对生物技术的保护
卢 宏
【全文】
欧洲知识产权法律对生物技术的保护
卢 宏
摘要:本文从欧洲共同体及欧洲专利条约的层次上,就其法律对生物技术的保护进行分析。主要根据欧共体生物技术指令,EPO生物技术新规则及EPO申诉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UPOV条约,对几类生物物质,包括基因、转基因植物等的专利性进行讨论。
关键词:欧洲共同体指令,欧洲专利条约,UPOV条约,生物技术
近10年来,生物技术在全球范围内被受人们关注。它已经走出了实验室,而成为一种被实际利用的新技术。它不但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无法估量的变化,而且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传统伦理也是一个挑战。同时,转基因产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一直是人们担心的问题。
美国一直走在生物技术研究的前列。其知识产权法律的变化也是赶在其他国家前面的。早在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已就通过基因工程得到的新的细菌的专利性(1)做出判决。 美最高法院认为有生命的物质不被排除在
专利法的保护之外。接着,于1985年在Hibberd et al一案(2)中,授予植物专利权;于1987年在Allen一案(3)中授予动物专利权。尽管一些欧洲国家在生物技术的许多方面也做出了突出的成绩。从传统上说,在欧洲,人们一般对生物技术持保守的态度。但是现在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4), 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竞争的行列。生物技术正在欧洲蓬勃发展, 主要体现在食品,环境,特别是医药领域。这些领域的从业人员预计将达到1.4到1.6百万人(5)。毫无疑问,这些变化除了受到人们认识上的改变影响以外,欧洲知识产权法律对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的逐步明朗化是一个重要因素。 对生物技术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是保证生物技术研究不断发展的前提条件。
一、有关生物技术的工业产权法律的现状
1985年3月,欧共体委员会首次提出的生物技术保护指令被欧洲议会否决。经磋商,9个月后,欧共体委员会进行了第2次努力。但由于在人基因专利性以及由此引起的伦理道德概念上的分歧,第2次努力也未能成功。经过10年的辩论, 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终于于1998年7 月 30日最终通过了欧共体关于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的指令(6)(98/44/EC)(以下称欧共体生物技术指令)。 这为欧洲在生物技术方面追赶美国成为可能。根据该指令,各成员国在2000年7月30日前完成对内国法的修改,使之与本指令协调。从该指令中可以看出,欧共体想通过该指令,使成员国在涉及生物技术的如下两个重要方面提供一个标准:(1)生物物质的专利性;根据指令的第3条:任何发明创造只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就是可专利的,即使该发明创造涉及一种含有生物物质的产品或生产、处理或使用生物物质的方法。(2)有关生物技术专利的保护范围。考虑到生物物质的特殊性,指令第8、9条规定了有关生物技术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欧盟法律,指令对各成员国产生直接的效力,但由各成员国立法机构根据该指令,自行决定应当采取的形式和方法来实现指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