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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对法治宗教般的信仰

  中国的情况与此相反,从儒家经典中我们看到“人之初,性本善”得到了极大的发扬,并为绝大多数知识分子和平民的认同,这种思想同样也外化成为一种社会规则,我们称之为“礼”,在传统中国中,礼是君王制国平天下,民间断纷争的最有效的手段,有道是“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备辩论;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14] 礼的作用,自汉代儒家主导地位得到确立以来,就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思想改造,国家的司法与立法受到礼的很大影响,开始了从“引经决狱”到“礼入于刑”的封建法律儒家化过程,唐律“一准乎礼”,完成了礼对法的全面渗透和改造。[15]这种渗透和改造,对于我国法治思想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上位的优势来说是致命的,法律因此丧失了独立性和自治性,自我张力也在衰微,成为了道德和行政机构的附属,处于一种下位的劣势。
  礼到了民间,权威性一样很强,由于它和我国传统的乡土社会的特点非常吻合,所以在民间以礼治家,以礼治族被普遍采用,这就产生了所谓的“民间法”,其解决民间纠纷的主导思想为“调解”,这种“调解”正是儒家法哲学“和谐”的表现,由“和谐”延伸出了“无讼”的意义,无讼被看成是知“礼”的表现,而诉讼则代表了一种不讲“礼”,是不道德的行为,“无讼”的法律观要求与邻里居民及村落社会环境的信任,这时人们往往是在借助情感,血缘宗族关系来维持相互关系,在对日常事务的处理,着眼点往往是与相关人的感情度,感情好则易解决,感情无法达到“好”或根本无感情联系,就要借助与对方与自己均有“感情”的第三人出面周旋,这到现在还是中国人办事的公式,如果不依此,事情无法办妥,因此在中国造就了一个“熟人社会”,在一个“熟人社会”,法律的作用总是低于人们的感情。
  我们从以上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宗教内在精神价值及其社会反映,无论在统治阶层还是在民间都没有存在一个产生西方式的法治观念的先决条件,而且绝大多数是与其对立的,这种对立使我们的法治缺少精神理念层次上的有力支持,导致了在司法,守法,执法实践的僵化,主体缺少自觉性。
  三、补充的论证:法律与宗教的互动--法律宗教化与宗教法律化
  为了加强上述论证,在这里做一个补充,不可否认,千百年来,法律与宗教都在相
  互影响,而这种相互影响,使二者都在吸收着对方的某些因素,即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错误的,吸收的原则,应该存在着主与辅的关系。基于此,有理由认为西方走的是法律宗教化的道路,而中国则是宗教法律化的道路,如果说中西方宗教在外在形式,内在精神价值取向及其社会反映所体现的差异是使中国缺乏法治观念的基本因素,那么这两条完全不同的道路则是一个宏观的总括。
  在西方的古罗马时期,随着罗马帝国的强大和扩张,使得“古罗马法”的精神在欧洲大陆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到了中世纪,中世纪使得一切古代文明都遭到了压制,基督教的《圣经》被奉为最高经典,中世纪时代属于基督教。这一时期,教会的势力随着基督教的扩张而扩张,欧洲大陆特别是西欧国家都已经宗教化,但这种宗教化并没有使法律的精神归于消失,法律的精神此时是披着宗教的外衣来对其自向进行培育和巩固,此种方式称为法律宗教化,即法的精神实质和宗教的外表的相互结合。在此时期中,阿奎那是法律宗教化的典型人物,他把法律分为四种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借上帝之名,强调了法的权威性,把自然法进行神化,可以这样认为,永恒法即是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在这里教导人们必须遵从自然法,因为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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