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中西方宗教仪式方面,我们应观注在进行宗教活动时所运用的“语言”及其“言说方式”,在基督教仪式中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使其日常化,因此,做礼拜和祷告成为在宗教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并不因个人有无一定的愿望和需求而改变,人们也坚信,自己的虔诚,势必带来上帝的赐福,而赐福是给人们的额外恩赐,即使没有,也应无条件信奉。而在中国,正如马克斯·韦伯所看到的,农民试图具体应用宗教去解决生活问题的倾向性实在是非常现实,欠缺宗教专门追求的伦理合理化和高层次的意义。[9] 宗教语言因此带有很大的贿赂性,常常表现为一种“互惠互利”的契约形式,不过该契约往往是不平等的,人们往往“都是在幻想以贿赂求神‘通融’,以较小的代价(牺牲,香烛等)换取较大的实际利益(平安,得子等)一个神灵香火之盛衰,直接与神灵近期灵验度有关。”[10] 基于此点,民众对神的贿赂性使得他们对神有加以选择,抛弃的权利,缺乏一个一贯和如一的信奉之神,随意性和对神主张权利一样不能带来对神的神圣和虔诚,更不可能带来一种信仰。
从以上,我们透过中西方宗教符号与仪式的比较得出结论,西方在此方面具有的严谨性、同一性培育了信仰,而中方在此所体现的功利性,随意性恰恰弱化了信仰。我们有理由相信,基于法治与宗教的紧密关系,今日我国出现的法律仪式,符号的“广场化”是存在历史上的原因的,而此种原因在很大的程度上来自对于宗教符号,仪式的不尊重。
二、内部原因:宗教内在的精神价值取向及其社会反映的对立
如果说,宗教符号,仪式是从外部表现形式上去影响法治观念的话,那么,一个宗教
的内在精神取向则是在本质上影响法治观念,毕竟它属于法治的“软件系统”,而法治的“软件系统”才非常深刻地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与性格。[11]
谈到中西方宗教内在精神价值取向的竭然对立,关键要看其基本宗教思想及其教义。在基督教思想中,“人之初,性本恶”成为其基石,按圣经说法即是原罪,以中世纪经院法哲学的代表奥古斯丁的原罪论最为典型,他认为人性最重要的特点是人类行动的盲动性,人受欲望支配,追求肉体与私欲的满足,而生活中总会有罪恶,自亚当和夏姓违背上帝的契约在伊甸园偷吃禁果时起,人类就犯了不可开脱的原罪[12] 受到这种学说的影响,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将其发挥成了法治主义人性恶的理论,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充满恶意的,野蛮残忍的和富于攻击的。在自然状态中--霍布斯用来说明没有组织政府的一个理论建构--每个人对人来说他们都是狼,而且在充满仇恨,恐惧和互不信任的气态中,每个人都始终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13]正是这种理论在西方社会的广泛传播,影响着人们对人与人关系的认识,造成人与人在情感上的信任度和亲合力的弱化,“人与人之间象狼一样”就必须用一种有效的规则去对其进行制约,这种规则即是法律,法律来源自“狼群社会”,在这里,法律战胜了人情,先是迫使后是受到人们的普遍尊守。在这个迫使向接受的转变过程中,人们在脑中将逐渐形成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即对法律的自觉的服从和高度尊重,人与人的情感此时已降至最低,没有太多的能力与法律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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