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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三)以实施该款法定犯罪的罪过<如故意杀人的罪过>实施上述法定犯罪之外的犯罪的处理
  如果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基于故意杀人的罪过,而实施了决水、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且产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应当如何处理呢?11这属于刑法学上的想象竞合犯的问题。根据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对此应当从一重罪论处。而传统的刑法学理论认为,以故意杀人的故意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于普通的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一般的故意杀人罪只关系到特定的人的生命权。依据这种观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以故意杀人的故意实施了决水、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应从一重处断,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论处。而这里的重罪未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不能处罚。这又如何解释呢?张明楷教授从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在刑法典中的排列顺序、法定刑、刑法的目的等方面展开论述,提出了故意杀人罪重于以故意杀人罪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观点,有助于我们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并且实施了足以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均应定故意杀人罪12.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有道理。因此《刑法》第17条第2款无须规定这些犯罪。如果出现了造成人身伤亡的危害结果,可以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解决途径
  综上所述,对于新《刑法》第17条第2款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应当在立法精神的指导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解决。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种方法:
  1.理论的更新。即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用新的、更合理的理论去认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对于以杀人的故意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行为,可以直接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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