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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时代的法律观念及法理学研究

  勒石刻碑 秦始皇好大喜功,建立帝国以后,巡幸天下,每至一处,即刻碑立石,其中有些就具有法律教育的功能,例如,二十八年泰山刻石:“皇帝临位。作制名法,臣下修伤。”(36)二十九年芝罘刻石:“大圣作治,建立法度,显著纲纪”(37),三十七年会稽刻石:“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彰旧。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38)”朱元璋更是比较注重法律宣传教育,洪武三年(1372年)2月,特命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内之民有犯者,书其过,明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十五年八月,就申明亭之弊,再谕礼部:“天下郡邑申明亭书记犯罪者姓名,昭示乡里以劝善惩恶,今有司概以杂犯之罪书之,毋使善良一时过误为终身之类,虽欲改过自新,其路无由,汝等详议之。”(39)为了惩贪,据说朱元璋还创制了“剥皮实草”之刑,凡贪污达一定程度者,提到专设的“剥皮庙”剥皮,剥皮后填上稻草,然后,放在官府公堂两边,以儆继任者。严刑酷法,还倒收到了反贪的实效,“吏治澄清者百余年”(40)。
  学校教育 三国魏以前,几乎无学校的法律教育。227年,魏明帝即位,卫凯上书认为“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认为应该“置律博士,转相教授。”(41)明帝纳谏,从此,国家几乎垄断法学教育,法学也成为历代官学之一。北齐曾令“仕们之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42)隋代曾设州县律生,使辅助办案。唐代则在国子监设律学博士教授诸生,“以《律》、《令》为专业,《格》、《式》亦需习之。”(43)明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太祖将大诰三编颁之学宫,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讲授大诰。(44)当然,宋、元、清等朝也同样重视宣传教育本朝法律,如宋代,明法志试要“对律令四十条”,且“命官在学,如公试律议、断案具优,准吏部试法授官。”(45)
  乡间宣传 明太祖朱元璋还在吴元年十二月大明令完成时,唯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周桢)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46)每到乡间聚会,还有专人作法律宣传。清代亦有专门集会严饬乡约:
  严肃乡约以肃尊行事。昭得乡约之设,所以勤宣圣谕,劝诲一方。……每逢朔望,在城则以某处所为约所,本县召集僚佐绅矜,亲诣督导,依期宣讲。……(47)
  清政府每有新的重要法令,都要张榜公布,刻意宣传。“若自通都大邑至僻壤穷乡,所在州县,……时为解说,令父老子弟,递相告诫,知畏法而自爱。”(48)
  然而,从以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我们可知,教育宣传的内容为圣谕乡约,这更有利于宣传皇权和宗法道德;目的是使人畏惧法不敢违法而不是让他学法用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这实际上也还是为巩固皇权服务的;宣传的形式是张榜公布或有人讲解,还要专门聚会,这也未必为百姓之所愿,如上引材料中的那位县令,就为百姓积极性不高而头痛,而张榜公布,其效果又受老百姓知识水平的限制,不免流于道听途说而走形。所以,总的说来,帝制时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不甚成功的,对人民法律素养的培养和法律观念的提升,作用至微。特别是在宋代以后,包括法学研究(下文将有述及),更都是呈衰败之势的,沈家本指出:
  宋承《唐律》,通法学者,代有其人。盖自魏置律博士一官,下及唐、宋,或隶大理,或隶国家,虽员额多寡不同,而国家既设此一途,士之讲求法律者,亦视为当学之务,传授不绝于世。迨无废此官,而法学自此衰矣。明设“讲读律令”之律,研究法学之书,世所知者,约数十家,或传或不传,盖无人重视故也。本朝讲究此学而为世所推重者,不过数人。国无专科,群相鄙弃。纪文达编撰《四库全书》,政书类法令之属,仅收二部,存目仅收五部。其按语谒:“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所掳掠有梗概,不求备也。”夫《四库全书》及奉命撰述之书,天下趋向知所属,今创此论于上,下之人从风而靡,此法学之所以日衰也。(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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