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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时代的法律观念及法理学研究

  而且,法庭之上,平民也不好受,先不说败诉之后的肉刑、死刑的各种残酷行刑方式,就连笞、杖、徒、流都让这些一生未也出过家门的“愚夫愚妇”们恐惧不已了。何况,公堂之上,长时跪立,问案官动辄用刑?另一篇告示中就颇有用刑讯恐吓的意味:
  ……凶犯拘拿到官,幽囚狱底。伤仗稍有未明,一审再审,三木无情,类讯之下,痛楚哀号。本县未尝不为悯恻……。一夹不已,而至于再;再夹不已,而至于三,。肉绽皮开,现前苦恼,皆由自作自受……(13)
  这只是夹棍,何况还有掌嘴、笞刑、 指等,甚至更残酷的非法之刑呢?
  诉讼费用也不是一穷苦平民所能负担起的负担。在清代,原告需交纳挂号费、传呈费、买批费、送稿纸费、出票费、铺堂费、踏勘费、结案费、和息费、也许还有命案检验费。胥吏差役更是视此为生财捷径,尽种种敲诈勒索之能事,可以恣意索取财物,也因此,他们要尽可能把更多的人牵涉到案中去。不少人因一场官司而轻则家道为中落,重则家破人亡。(14)
  这种情况,造成了平民力避讼事,有事只求庭外解决的情况。比如用家规、族规、帮规,戒律、习惯等由家长、族长、帮主、师尊(寺院)解决,或按习惯解决。最终,导致平民对法律的不信任,而去信天、信神以致迷信盛行。
  (三)巫术、迷信与法律
  有记载以来,中国立法上已不见有“神”的痕迹;司法上,法官也多信刑讯而不信神判,这说明中国法律较早地脱离了神裁法的蒙昧状态。然而,立法上的迷信残余依然相当严重,明律仍规定有亵渎神明罪: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然点天灯七盏,亵渎神明者,杖八十。(15)
  又有:
  凡巫师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 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教、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政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斩;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举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村春秋义社,不在此限。(16)
  这其实主要是担心民众利用迷信谋反“乱政”、“煽惑人民”,但统治者对“神”的忌惮,还是看得出来的。瞿同祖先生经研究也指出,“官吏遇有疑难案件,往往求助于神灵,名幕兼名吏汪祖辉每日就幕馆,次日必斋戒诣城隍焚香默祷,将不能不治之刑名及恐有冤抑不敢不洁己佐治之故一一祷告。自谓祈祷必应,审理命案多叨神礼。”(17)而且,“福报与刑讼亦有极大的关系”(18)。瞿同祖引用齐廷尉御史丞孔稚圭 所谓:
  法书徒名于帙里,冤魂犹结于狱中。今府州县千又余狱,如今一狱岁枉一人,则一年之中枉死者千余矣。冤毒之死上千合气,圣明所急,不可不防致此之由。(19)
  汉时,董仲舒有天人感应之说,认为“王者从天意以从事”,天以其意志安排一切,人的行为也会招致天的奖惩(20)。所以历代君主往往因天灾而想起冤狱,并申理冤狱。汉建武四年五月诏:
  久旱伤麦,秋种未下,朕甚忧之。将残吏未胜,狱多冤结,元元愁恨,感动天地乎?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犯殊死,一切勿案,则徒免为庶人。(21)
  圣明如唐太宗亦不能免:
  贞观八年,陇右山崩,大蛇屡见,山东及江淮多水。太宗以问侍臣,虞世南对曰:“……山东之雨,虽则其常,然阴潜过久,恐有冤狱,宜断省系因,庶或当天意。且妖不胜德,修德可以销变”太宗以为然,因遣使者赈恤饥馁,申理冤狱,多所原宥。(22)
  平民百姓则不管如此许多,当君主、法律、家庭、师长、帮主等都不可信时,他们则选择了迷信,烧香拜佛,祈求平安。顾炎武曾评论:
  国乱无政,小民有情而不得申,有冤不得理,于是不得不想之于神;而诅盟之事起矣。……于是,赏罚之柄,乃移免漠之中,而蚩蚩之民,其畏王 ,不如其畏鬼责矣。……王政行乎上,而人自不复求于神。故曰:“有道之世,其鬼不神。”(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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