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也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6)皇帝下诏,法律规定纵容人作伪证或隐瞒案件事实,听来奇怪,但想到以家族为本位的伦理型社会,我们也就释然了。
帝制时代的社会也是等级社会,呈金字塔型,皇帝高高在上,大臣居中,人民在下,且等级鲜明,不许擅越。且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权利,不仅“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甚至连服饰、居所、饮食、交通工具、名号、器皿、祭祀、丧葬等都是不一样的,偶有违之,轻者受舆论谴责,重者甚至违法犯罪,受法律制裁。若侵犯了皇权,即使再轻微,也是了不得的。甚至连口头表示都不行。唐律规定:“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7)若切实的谋反,那可真的是滔天大罪了,明律规定:
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8)
怎么个凌迟法,我们已经知道。真的是惨无人道,斩草除根了,而且,连老、 弱 、残、 疾都不放过。有什么样的社会,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观念,至此,我们已可从帝制时代中国社会的某些特点,却寻求那时法律观念的某些脉络了。
二、观念中的法律
(一)统治者眼中的法律
周灭商以后,做了统治者,在周统治者对商人遗民的讲话中,我们可以看出统治着眼中的法律的本质:
王曰:“告尔殷多士。今予惟不尔杀,予惟时命有申。今朕作大邑于兹洛。予惟四方罔攸宾,亦惟尔多士,攸服奔走臣我多逊。尔乃尚有尔土;尔乃尚宁干止。尔克敬,天惟 矜尔;耳不克敬,尔不啻不有尔土,予亦致天之罚与尔躬。”(9)
真是赤裸裸的国家暴力,强者统治弱者的工具。不过,中国古代乃人治社会,开明的君主也会稍减人民的痛苦,并赢得人民的爱戴,贞观之治之所以流芳千古,就因为李世民为有道明君。他曾说:“若安天下,必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朕每思伤其身者不在外物。皆由嗜欲以成其祸,……既妨政事,又扰生民。且复出一非理之言,万姓为之解体,怨 既作,离叛亦兴,朕每思此,不敢纵逸。”(10)
但贤明的君主终归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要在任何时候都能稳定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还是要靠“德”来教化,“刑”来辅助。在德与刑的关系上,历来是德主刑辅。且刑始终是不如德(礼)的,贾谊认为: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云礼云者,贵绝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之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柔……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刑罚者,法令积而民风哀。(11)
这在帝制时代的中国,是最有市场的看法。
(二)普通民众的法律观念
帝制时代,民众或视公门如畏途或根本不信任法律。
首先,等级制的社会及法律,使平民百姓在与官吏或权势者对簿公堂时,双方的诉讼地位根本不平等。《周礼》中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之说,后世为保全官吏的尊严,官吏也可不出庭而委派代理人,或即使出庭,也不用像平民一样跪在堂下。他们或在公堂之上有座位,差点的也可站着,法官亦不可对他们擅自动刑,而平民可就惨了,不仅长时间跪于堂下,更时时都有遭皮肉之苦之虞。
帝制时代宗法社会的影响,“和为贵”的思想(也许是由于官吏想减轻自己的负担)也使帝国社会存在着一种息诉传统。如清代一位官员就曾发了一个《禁健讼》文告:
为严禁健讼刁风,以培民俗事。照得争讼之兴,既废时而失事,更怨毒而伤残,极为恶俗。本县下车以来,屡行禁止,又于当堂对谕,不啻再三。……如有健讼之徒,敢于示后巧捏虚词,仍行渎空者,一经审出,定将原告重惩以儆刁风;其有讼棍主使教唆,察出一并严拿治罪。……各毋以身试法,自取罪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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