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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时代的法律观念及法理学研究

帝制时代的法律观念及法理学研究


支振锋


【全文】
    浅论帝制时代的法律观念、法律教育和法理学研究
         支振锋  刘德华 
  〖提要〗本文以追寻历史真实为方法论指导,从帝制时代的社会特点着手,又不限于该时代,寻求帝制时代统治者和民众心目中的法律,以及法律教育的形式和成效及法学研究的状态和成果,并试着对之作出自己的评析。笔者自知理论功底不高,在行文中注重援引史料,以史料为出发点和依归,“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而不敢以论代史,妄发议论。
  〖关键词〗帝制时代 法律教育 法律观念 法学研究 律学 宗法社会
  一、帝制时代的中国社会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扫灭六国,建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帝国,从而结束了以周为代表的中国封建社会(秦以前的三代,特别以西周为典型,为中国封建社会时代,半个世纪之前史学界已有定论,我国20世纪最伟大的史学家如梁启超、陈寅恪、吕思勉、钱穆等均采此说,翦伯赞也持“西周封建论”。至于秦以后的2000年中国被称为封建社会,纯系政治宣传的误读,这在当前史学界也已渐成主流观点)。关于秦所开创的帝国社会的性质,史学界多有争论,但其皇帝至上、中央集权、官僚体制的政治体制等特点,则已成为共识。我们可称之为官僚帝制的集权社会,这个时代则可简称为帝制时代。而法律观念指的则是,一个时代、社会之中的人民,对其时代和社会所现存的法律制度的本质、功能、作用、地位的认知及对法律所持有的价值判断,及价值期待。
  欲了解帝制时代国人的法律观念,则对当时的社会状况我们不可不知。对于三代的夏商,我们已无可能知晓其社会状况,但我们对于西周,还是能通过传世文献和出土遗存进行管窥了解的:
  古代天子诸候之间关系,实多宗族之关系……讲信修睦,同族相系也。兴灭继续,同族相翦也。一族之人,聚居一处,父则不足以容,势不得不分之于外,此封建之所由立。而分殖于外者,仍不可不思所以联结之,此宗法之所由立。《传》曰:“有分土,无分民”。有分土,则封建之谓。(1)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周所行的是封邦建国的封建社会。后王室衰微,诸候混战,终于西秦扫灭东方六国,一统天下,秦王赢政自称始皇帝:
  尉斯等皆曰,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候服夷服,诸候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吕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赢政曰)甚无谓,朕弗取焉。……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千万世。(2)
  从此,中国进入了帝制社会,但尽管秦法苛甚,强行使父子别居,“拆散”家庭,宗族却仍有保留下来,并在汉代得到重建。
  秦代的意识形态为法治,严刑峻法以绳天下,以致到后来的汉宣帝还对太子云:“汉家自有制度,本以王霸杂之,奈何纯任儒教,用周政乎?”(3)但武帝朝,董仲舒上书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4)并为武帝采纳。从此,中国开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帝制社会时代。儒家讲礼治,讲等级,所以,帝制时代的中国依然是身份社会,具有浓厚的伦理性。这在法律上也有表现,同一个汉宣帝四年五月又有诏: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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