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黄毒微探

   二、网络黄毒情况分析
  (一) 牟利型——“酷美女”网站
    2000年年底,被称为中国“网络传黄”第一案 的“酷美女”网站酷毙了。犯罪分子何肃黄、杨柯将“酷美女网络乐园”链接在境内外一些访问量较大的网站上,该站点自称是“综合性的成人俱乐部”,下辖“酷美女”、“性爱天堂”、“全球色情引擎”、“中文色情文学库”、“色情艺廊”等栏目。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该站点境内外访问总量竟然高达24万人次。
   何、杨二人为何要费尽心机、铤而走险去创办这样一个黄色站点呢?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通信处副处长尹卫东一针见血地指出:“为了牟利”。他形象地比喻道:“因特网就好像是一张四通八达交通便利的城市公路网,在这样一个城市的公路网旁边有无数个宾馆(网站),每个宾馆里又有无数间客房(站点或个人主页),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参观任何一家‘宾馆’的任何一间‘客房’,这就是互联网的开放、互联和自由性质。如果哪个‘宾馆’、哪个‘客房’里的内容精彩,就会引来网民‘敲门’参观(点击鼠标)。‘敲门’参观的人多(点击率高),自然就成了作广告的好地方,把广告贴在‘客房’的门上、墙上便会收到好的宣传效果。当然,‘客房’的主人是不会白给你贴广告的,做广告要付费。于是,‘客房’的主人便能赚到钱。”1999年8月至11月,何肃黄、杨柯二人一口气在因特网上申请了100多个免费个人主页空间,用极为隐蔽的手法,在这些空间上制作色情站点,同时将境外一些广告商的广告页链接到这些站点上牟利。何、杨交代,除公安人员缴获的3张境外汇票外,境外一家网站尚扣押应付他们的酬金1500美元。 
  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何、杨有期徒刑各3年,并处罚金各1万元。此案非同寻常,它是我国第一例依法判决的“网络传黄”刑事案件。
  (二) 非牟利型——追求刺激
  1998年2月25日,北京市公安机关查处一起从因特网上下载70余幅淫秽电子图片和14册电子书刊,并在单位内进行制作、传播的涉黄案件。违法者胡某于1997年底以个人付款方式,加入国内某电脑网络。1998年春节后,他利用单位的计算机上网寻找描写性方面的资料。找到所需的资料后,为便于日后阅读,他有意识地将14册淫秽电子书刊下载留存,随后又从单位的计算机上将3册淫秽书刊打印下来并装订成册,分别传给本单位职工阅读和拿回自家存放。为追求更大的刺激,他又进一步查询到另一个提供性服务图片的网址,同样有意识地将其中淫秽内容的电子图片下载了70余幅。他不仅经常利用上班工作空隙个人进行阅读,还让单位另一职工通过电脑显示器观看由他从网上下载存储的淫秽电子图片。北京市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对胡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3](三)追求赢利或不闻不问的网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