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许事先约定构成离退休后受贿
周雪艳
【全文】
何许“事先约定”构成离退休后受贿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新
刑法颁行后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9日颁行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批复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
根据批复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并未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也未约定请托人在其离退休后提供财物的,行为人虽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离退休后也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但是行为人在为请托人牟利时,主观上并未具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目的,离退休后虽然收受了财物,但已不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条件,因此不以受贿罪论处。
乍一看,似乎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离退休后也收受了请托人提供的财物,但是行为人在为请托人谋利时,主观上并未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因事先并无约定,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与收取财物的行为在其职务已失去的情况下,再以受贿罪论处,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但是法律是严谨的,既以有无事先约定为定罪与否的关键,那么会不会有人来钻这个空子呢?何为“事先约定”?是书面约定还是口头约定,抑或心领神会,不言而喻?若是书面约定还好,毕竟有证据可寻,若是双方对事先约定都供认不讳也好,但是怕的是不言而喻,然后以种种理由推卸罪责,法律因严谨而死板,实践却是活而多样的。
2001年3月13日济南《生活日报》第24版《“市委书记夫人”现形记》可以让我们反省一下我们的思路。讲的是河南一个家庭妇女赵小莉假扮“市委书记夫人”诈骗钱财,她开始时骗那些“官老爷”的亲戚,后来直接瞄准官老爷,“骗官行动”屡屡得逞。案件被侦破以后,赵小莉对所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走下被告席之后,她还是忍不住发了一番牢骚:“我骗人,我有罪,可那些当官的难道就没有一丁点儿责任吗?我这个‘市委书记夫人’是假的,他们就那么听话,假如我是真的,还不是叫他们干啥就干啥?”一言既出,振聋发聩。
这让我们联想到腐败,以及滋生腐败的土壤。目前任何国家都不能杜绝腐败,但关键看腐败问题的严重与否。尽管我们不否认我国廉洁高效公务人员的存在,但现今的中国社会,腐败的确愈演愈烈,表面平静的社会,其实暗流汹涌,国家领导人多次说过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这绝对不是危言耸听,如今人们收受礼物叫“感情投资”,拿金钱开道,不论做什么事,正当还是不正当的。关系托关系,绞尽脑汁,如此反复循环,在老百姓的心中,非关系不办事,非送礼不解决问题,乃至官官相护以及官太太、官父母等人的为虎作伥似乎已并不陌生。在贿赂问题上,很多“境界”高的行贿者和受贿者们便“心领神会、不言而喻、脉脉含情”。一切只可意会不可言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