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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取得成功的条件与保证

  在国家有计划、有组织地将法律这个“合格产品”传递到乡土社会时,国家有必要在一些大的乡村或焦点比较突出的乡村设立司法机构或派出法庭,选派得力、公正的国家代言人,[9]些人的法律素质和人文素质一定要很高,通过他们的实际作用和点滴努力来树立国家法的权威。[10]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的“执行法律的人变为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是天下第一等最恶”。朱容基总理曾告诫过各级官员“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生明、廉生威”,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一个领导者,请记住:“请冷静地听取申诉者的诉说,在他想向您吐露心中委屈的时候,请不要打断他。痛苦的人希望获得胜诉,更渴望向您倾诉衷肠。申诉一旦被阻止,人们会追问:‘为什么他要拒绝?’不是所有申诉都会成功,而一次好的听审能抚慰人的心灵。”[11]不难设想,如果国家法的权威树立不起来,如果执法不公正,必然会抑制乡民对国家法的需求,放弃对国家法的信任,转而不得不求助和依赖更多的民间法。
  现象分析:我曾代理过一些民事案件的诉讼,深深体会一些农民无钱请律师,不知道该收集什么证据,不知道现代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谁主张,谁举怔”的游戏规则,在诉讼过程中完全他们凭感觉,指望法官的良心,在辩论中往往以情理代替对法律的理解,结果该赢的没有赢,而不该输的输了,我就曾亲自目睹和领略过当事人因文化太低、穿着太差、说话太乱、不会举证而被“法官”----西方人称为“慈父般”的人进行过无情的、猛烈的、不耐其烦的呵斥与打断,一场诉讼下来,耗时破财不说,没有任何说理性的判决和压抑在心中的阴影,赢的人不光彩,输的人则再也不想和不敢走进法庭、亲进法律。
  深入农村调查,我们深有感受,绝大多数村民对于国家法还是极为认同的,他们非常相信法律,但由于执法官吏的运作效率低下和办事不公,结果,“上有天,下有地,中间有空气”,村民们在一个又一个失败的案子和对一个又一个“腐败分子“的失望之后,必然会转向和青睐他们自己的民间法,以此来替代国家“无用的”甚至是“恐怖的”法律。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农民耗了很大的成本和代价去打官司,但自己的权利仍得不到维护与落实,“羊肉没吃到,却惹得一身熏”,谁又会希罕这个“神圣”的法律呢?
  无论多么健全和完善的法律,都是需要通过具体的人去操作和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表现,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国家法,“重要的不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是所谓的法律宣传,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12]。从这个意义上讲,老百姓通过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应该是比较容易的,诉讼结果的遥遥无期和诉讼过程的繁琐、复杂,高昂花费,司法腐败,人治干扰等等都应该是国家所必须尽力避免的,因为在机制不顺畅的情况下运作的法律,必将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必将使国家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成为一种很“虚幻”的东西,并最终使民众通过法律解决纠纷的信心散失。这样说来,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我并不担心农民们青睐和使用了民间法会造成对国家法的冲击与威胁,会使国家法的地位贬值,我担心和关注的深层次问题是:我们的机制是否能够保证审判机关、审判人员被社会所尊崇,社会公众是否对审判人员有充分的信任与崇敬,诉讼的成本是否太高;诉讼程序是否过于拖延和复杂?如何保障我们的国家法更为贴近民众,符合人性,走入民心?如何做到国家法在具体的运作中更有人情性,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更加公正?我们的民众如何才能更好地习惯起国家法来,恢复对法律的信赖、爱护与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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