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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取得成功的条件与保证

  诸如此类的事件和行为在农村还很多。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一些偏僻、落后的农村,山高皇帝远,当官的话就是王法,干群关系非常紧张,法律信任危机。有的干部抱怨群众“觉悟低”“不服管”,而群众则称干部是“三要干部”即要钱、要粮、要命,一些基层干部,特别是所谓“计划生育小分队”工作作风简单粗暴,传统体制下惯用的行政手段和专政意识仍是主要的法宝,少数干部动辄“开车子、撮谷子、牵猪子、拆房子”,想抄家就抄家,想罚款就罚款,想开除“村籍”就开除村籍,法大无边,活象土匪,在有些地区,代表神圣国家法律机关的派出所和司法所随意抓人、关人,对无钱无势的农民随意打、骂、罚跪,罚晒太阳、非法拘禁,形象太差,作风太坏,有的干部甚至悟出农村工作的“歪道理”---“不能讲法”,声称“农村工作就是三分理,七分蛮;通不通,三分钟”,“不软硬兼施,唬哄吓骗,办不成事”。在我调查的大多数农村地区,基层组织和执法者就明显的向群众要的多、服务少、强制多、宣传教育少,独裁多、民主少,农民意见很大。显然,农村出现的这些粗暴行为和非法事件,事实上已把农民当成了被整治和管束的对象,这种国家法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的扭曲做法和错误实践,以及对国家法的亵渎,国家法体现在“国家代言人”身上的这些“非法”行为是根本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必须予以改变和抵制。
  针对农村干部的粗暴行为和一些地方出现“逼农致死”的悲剧,我曾讨教过一位有一定文化素质和道德良知的乡书记,他道出了苦衷“作风粗暴和逼农致死,往往是农民的没钱上交而遂强行入户搬东西牵牲畜而引起的,这种事并不是我们一开始就粗暴,我们也曾多次不厌其烦地上农户门做思想工作,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甚至三次……但终究农民还是无力上交或不愿上交,而完成上交是有期限的,总不能无限制地等待这一两家钉子户,任务完不成,自己的工资奖金甚至乌纱难保不说,而且对上无法交代,最终还落得个工作能力差、政绩不好的名声,直接影响自己的威望与前途,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只得采用粗暴甚至野蛮的方法,这乃没有办法的办法,现今时代,靠做农民的思想工作不行,时代不同了,体制有问题。大家都是农民出生,都知道农民的苦,出此下策恐怕也非基层干部心中所想,并非哪个基层干部有意蓄谋为之。我们工作不粗暴和不野蛮又怎么行呢?我们夹在中间,实在难办。”。这位书记的分析以及体现在农村基层工作中不得已的强制和赤裸裸的暴力,很值得我们重视和分析。当今农村工作确实难搞,它不仅反映了基层行政工作的艰难,而且更深刻地反映了基层法律工作的难于展开,反映了“为人民服务”的艰难和现行权力运作中“只对上、不顾下”的体制弊端。
  那么我们的出路在哪里?我们又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呢?
  在社会转型与日益复杂的当今农村,农民们并不是不需要政府的管理,而是对政府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我们的基层干部和“法律代言人”得学会运用民主的、法制的方法与村民打交道,得全面提高自己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整体素质,合理运用政府的权威,依法行政,积极引导村民掌握法律。一些地方法律实施成效不大,社会秩序失控,重要原因也许并不是农民不知法、不懂法,而是政府管理不得法,是政府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与农民如何打交道缺乏经验,没有对策。在我对农村的一些调查采访中就深深感到农民们不是不重视和运用国家法来解决纠纷,而更多的是“担心官官相护,法律不公正,讲关系,讲势力”,许多农民在实际生活中明知乱收费不合法,却很少运用或不会运用国家法律来抵制这种非法行为,少数干部滥用权力,坑农害农,他们有清楚的法律意识,但他们就是不愿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不愿走进国家神圣法律的大门,不愿将非法的权力铲除,即便他们真的行使了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比如民告官、上访、起诉,其结局往往很惨,更加被动。因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和功能发挥,很大程度上必须充分正视农村转型期所表露的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的执法行为上,必须要下决心研究和解决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权力运用”的法律行为,必须注重解决国家法的运作路径与运作体制问题。因为,法律是一种操作性和实践性很强的运作程序和技术,如果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但国家法在运作过程中,没有树立自己公正的令人信赖的“偶像”崇拜,农民们拿起了法律武器,但这个武器却给他们一张不可靠的变脸,给了他们“能长能短”的橡皮泥的感觉,这些都完全有可能伤害和影响国家法在农村的命运与结局。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还不是法律欠缺,法律意识太低的问题,因而通过大量批发法律出台和普及宣传法律常识还不是根本的解救办法,关键的问题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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