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取得成功的条件与保证
田成有
【全文】
内容提要:本文从四个方面即立法的民主性与亲合力;法律意识的启蒙与法制教育;执法公正与体制完善;守法精神的养成,全面系统地探讨了国家法在乡土社会实施取得成功的条件和保障,文章力图检讨和反思我国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实际问题,解决乡土社会的法治现代化。
主题词:国家法 民间法 法治 送法下乡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的制定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共产党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因而,从理论上讲国家法不会形成对我们的压制。我们的法律应是民主的、亲合的和自治的。但为什么在实践中,我们的百姓仍会感觉自己是“被统治阶级”,*仍会感到受国家法的压制与不平等对待?会感到国家法的不可信而放弃法律、诋毁法律呢?这是我总在思索的问题?或者作进一步的追问:当国家试图将法律落实到乡村社会时,为什么乡土社会一般都不会直接接纳,而是依照自已的朴素理解使“神圣的”国家法获得某种变通?国家依照所谓现代化的法治标准所建构的法律体系,为什么会在乡村社会的运作中发生了模糊与变异?怎样才能确保“送法下乡”取得实效?
(一)立法的民主性与亲合力
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法律在形式上到底是什么?什么才是真正的“良法”?
依我看来,法治所需要的法律应该具有如下的形式要件。第一,法律应是普遍的。这种普遍性要求,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针对一个人或一些人,而是针对多数人,是指导多数人的行为准则,任何人特别是官员都必须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规制;另外,法律规则是普遍适用的,也就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特权的存在。更进一步说,法律的普遍性就是要作到法律规则明确,法无规定不为罪,没有法律的普遍性和明确性,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就会扩大,而公民也就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计划和决定自己的行为;第二,法律必须是人们可以遵循的。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必须是人们能够遵守的法律,要做到这点,首先,法律就不能脱离人们的实际生活,也就是老百姓讲的法律“不能太离谱”,它必须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它必须是人们在实际生活中能够依赖和遵守的,法律必须以人为本,人是规范的主宰,法律不是凌驾于人们头上的专政的东西,它的目的是为人服务,是能给人带来利益和好处,因而,任何压制性的和“不平等”的法律都不应制定,因为这样的法律本身不利于民众的遵守与拥戴的;第三,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不能朝令夕改。因为,只有稳定的法律规则才能使人们对它产生依赖感和预期感,才能使人们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使行为具有可预期性,使秩序成为人们生活的保障;第四,法律应是宽容的,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必须具有宽容精神和民主意味,法律能够区分不同动机的违法行为,并根据道德和习惯的一般要求而对待不同的违法行为,对于那些出于邪恶的动机而发生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法律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而对于那些出于违反伦理道德和民俗习惯而出现的违法行为,对于那些由于社会的剧烈变化而发生的某些行为必须给予宽容和克制,这是因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不是唯一的权威,除了法律,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其它权威,如伦理规则、宗教戒律、甚至民间法等,它们都对不同范围的人们发挥着制约的作用,而法治社会的法律必须承认法律有漏洞、有缺陷,只靠严酷而冰冷的法律一统天下,这与法治的初衷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