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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理论研究及立法构想

  四.开征遗产税应当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开征遗产税没有各方面的工作支持,即使有一部完善的遗产税法也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开征遗产税应当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
  (一) 完善《继承法》和《婚姻家庭法》
  从某种程度上讲,《继承法》是开征遗产税的基础。为保障遗产税的顺利课征,应对《继承法》的有些地方作相应的修改。正处于修改阶段的《婚姻家庭法》所确立的亲等制度,也是开征遗产税的一个根据。
  (二) 同时开征赠与税
  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是典型的直接税,纳税人无法转移税赋,同时因为遗产税税率高,税赋重,被继承人为了使其财产在死亡时不被征税,往往在生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大量财产转移出去,以达到逃漏税款的目的。
  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补充税种,大多数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同时征收赠与税,并课以与遗产税相同的税率。因此防止死者“死亡预谋赠予”。因此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也应开征赠与税。
  (三)强个人财产监控工作
  为保证遗产税的税源,防止纳税人以各种方式逃税,应当加强个人财产监控工作。2000年4月1日起,个人存款实名制开始实施,有效地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监控;不动产转移登记也是个人财产监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随着电子货币化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个人财产监控制度应当不断完善。
  (四) 建立个人财产的评估制度
  遗产数额评估直接影响到纳税额的大小,应当由权威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以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时的时价为准。具体而言,土地使用权,房产由土地管理部门,房产局评估定价;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由国家有关机关估价;证券,债券等按实际取得权利时的价格确立;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应由有关专家估价;至于现金,银行存款等则按实际数额计算。
  总之,开征遗产税不仅是立法机关和国家税务机关的工作,同时也需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局,银行等部门的积极配合。
  
  遗产税是一种良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成熟,在制定我国的遗产税法时应当考虑到税法的多个因素,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引导发挥其积极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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