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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理论研究及立法构想

  由上可知,遗产税是种良税,其开征必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率。因此,如何发挥遗产税的积极作用,制定一部完美的遗产税法乃是当务之急。
  
  三.关于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构想
  遗产税法的制定,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综合考虑税法的多个要素,规定课税原则,税制模式,纳税人,纳税环节,起征点,税率,征税对象,减免税,征管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 课征原则
  综合西方设置遗产税的经验和我国国情,我认为课征遗产税应遵守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经济学家将公平集中定义于两个原则:“横向公平,即具有相同或相似情
  况的人应当交纳相同或相似的税;以及纵向公平,即境况好的人应当交纳更多的税。”(注释8)具体到遗产税的课征,则应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标准,多分得遗产的继承人多交税,以体现公平。
  2.区别原则。应当综合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遗产转移次数的多少,继承人自有财产的多少等因素,设计不同的税率,以区别对待,实现被继承人之间的公平。区别原则同时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3.效率原则。经济生活以效率为本。课征遗产税,从纳税人的方面考虑,应当便利纳税人交税;从税务机关方面考虑应当有利于防止纳税人逃漏税,减少征管费用。效率原则集中体现在税制模式和征管方法的选择上。
  4.收入原则。遗产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一种,应当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这一原则要求征管费用低,税率高低得当。
  (二) 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对遗产课税存在着三种税制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
  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课税的税制,以财产所有人(被继承人)死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常没有起征点,并没有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简而言之,就是“先税后分”。
  2.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遗产份额课税的税制,以遗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获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简而言之就是“先分后税”。
  3.总分遗产税制,又称混合税制。总分遗憾税制是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综合在一起的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课一次总遗产税,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继承税。简而言之,就是“先税后分再税”。
  三种税制模式比较齐全而言,并无绝对优劣之分。总分遗产税制保证了政府的课税收入能有效地防止逃税,但实行两次征税,税赋较重,手续繁琐复杂,征管费用高,阻力大,有违效率原则。总遗产税制在遗产分配前课税,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逃漏税款,而且征缴及时简单,征管费用较少。(注释9)  但不考虑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本身的状况,偏离了区别原则。因此有主张此模式者提出可以在税后财产分配时通过调整继承人之间的税负分配,以达到公平的目的。(注释10) 但如此一来,及时便利就无从说起了。分遗产税制能更有效地防止纳税人逃漏税款。因为继承人占有的被继承人的不动产一般不易被发现,而分配后进行登记时就马上暴露出来了。(注释11) 并且它还考虑到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及其自身状况,符合区别原则;对继承人征税与对遗产管理人征税相比,因其关乎继承人切身利益,征管较为方便,费用低,更符合效率原则。因此我认为我国应选择分遗产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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