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利说,亦称法律说。认为继承遗产权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国家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且通过税收来实现这些权利。
(六)均富说,又称社会主义说。由穆勒所倡导,认为国家不仅要没收无遗嘱的遗产,而且也要限制那些有遗嘱的财产,使之不超过公平的范围,国家应通过课税权的行使以平均财富分配。
(七)能力说。此说以塞力格曼为代表,认为遗产税不是对物征税,而是对人征税。因此应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纳税标准,而继承人获取遗产就增加了纳税能力,根据继承关系课以不同的累进税,使继承遗产多者多交税,符合公平原则。
现代各国课征遗产税多以权利说,均富说和能力说为依据。(注释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对我国的实践不无裨益。
二.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意义
遗产税是随着经济条件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出现的。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成熟:国家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思想,使得高收入人群的出现;人民收入的悬殊开始并不断加大;巨额财产的继承与人民“勤劳致富”的观念又是相违背的。(注释4) 在这种条件下,应时开征遗产税将会产生各方面的社会效益。
(一) 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补充所得税不足。
所得税由个人自行申报,不免有纳税人逃税的情况发生,遗产税作为直接税,能够有效地捕捉该项逃漏的税源。遗产税虽是小税种,但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如果遗产税在我国的税收中占1%,按1999年我国税收收入为10000亿元计算,遗产税便可以达到100亿元,大大超过了车船使用税(约10亿元)和牧业税(约2亿元)。(注释5)
(二) 限制私人资本,平均社会财富。
遗产税采取的是累进税率,对高额遗产课以重税,从死亡者过多积聚的财产中取走一部分,使资本集中的趋势有所节制。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地限制个人资本,遗产税被喻为“用富人的身后款来济世扶贫”。国家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平均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正如钢铁大王卡耐基所言:“个人财富的积聚常常有赖于社会的帮助,社会所赋予的个人财富应由个人回归社会。
”
(三) 抑制社会浪费,激励人们勤劳致富。
由于遗产的取得,具有不劳而获的性质,“巨大的遗产对继承人不但不是一种幸福,反而可能是一种萌发奢侈和懒惰的祸根。”(注释6) 巨额的遗产,往往使继承人奢侈浪费,贪图享乐,败坏社会风气,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美国经济学家曾对一组获得遗产的人进行经济计量统计,发现遗产数额越大,获得者在接受遗产后再工作的可能性就越小。(注释7) 这一点也从反面证明了课征遗产税有利于激励人们自立自强,勤劳致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