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蹊跷的行政判决书说起——韩振玺诉普兰店市公安局案浅析
旭东
【全文】
从一份蹊跷的行政判决书说起
以下是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00]普行初字第9号判决书:
原告:韩振玺,……系普兰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察……
……
被告:普兰店市公安局……
……
原告韩振玺不服被告普兰店市公安局1998年3月2日将其送往大连市安康医院进行精神
病监护治疗限制其人身自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
了本案。……并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普兰店市公安局对原告进行监护治疗的事实和依据是:1997年以来,原告参与经营以其
姐姐韩桂霜为法人代表的“圣仙舸”酒楼及水库,与当地政府和附近经营猪场的马景奎产生矛
盾,导致马景奎上访。原告还多次冲击普兰店市公安局、普市政府、普市委会场,踢坏普兰店
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的门,并在公安局院墙上挂草包皮,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原告行为已符
合《
人民警察法》第
十四条、《大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的规定。因原告
在1991年7月18日已经大连市精神疾病司法医学鉴定组鉴定为:偏执状态,应对采取医疗措施
,以防不测。所以,我局研究后,向普兰店市委、市政府、大连市公安局作了汇报,决定第二
次给原告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我局提出申请后,1997年12月28日大连市精神疾病司法医学
鉴定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组)做出了第97048号鉴定书,结论:偏执性精神病,被鉴定人韩
振玺数年来频繁上访,言行偏激,妨碍公务行为与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其行为已丧失辨认
及控制能力,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因目前正处于本症发病期,建议采取监护性措施。据此,
我局将鉴定结果及权利告知原告妻子李秀琴。1998年3月2日将原告送至大连市安康医院进行治
疗。
原告韩振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被告对其采取强制治疗精神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并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1997年以来,原告由于工作和生活上等原因,曾多次到被告处及普兰店市委、
市政府上访未达到其满意,原告便采取了往被告墙上挂草包皮等行为。被告认为其行为违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