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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治·人治·法治

  最后来看法治的道义性依据,法治与宗教之治以及人治的不同在于其不可能通过愚民来实现。宗教之治用谎言来让人民相信一切出自假神,而人治则更多得用武力让人民相信“没有我就没有你们今天”。法治之所以被选择(它不能是强加的)是因为其更好的功利性作用以及强大的事实性保障,其道义性的“高”同样需要把人民变得更高才能实现。法治需要人民有理性的思维,因为,若要将没有生命,没有力量的规则奉之为神明,必须要有对其中深邃道理的理解为前提。“一切出自于法”。这很好,没有错,但前提是人们必须先恭谨得将一切利益交给法,等待其公正与多产的再分配,寻求与接受其对利益纠纷的矫正。因此要真正实现法治就必须充分得开启民智,用正义的光,理性的爱和憧憬来唤醒人民的潜智。
  从人治到法治是社会的必然的,因为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发展是必然的,人民的成长也是必然的。伴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交通与信息的发达,交往的增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高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一,复杂的利益关系使得管理者地位存在的功利性依据发生动摇,贪污腐化及所引起的办事不力日益明显。其二,人民从分散的农业经济走向统一的城市化工业经济,觉醒与共同利益使人民逐渐走向一起,利用舆论与各种代言人来组织对抗管理者的力量——人们不再孤立得驯服。于是人治的事实性依据被削弱。最后道义性依据也就不保了,人们站在工业社会的高度,不再把管理者看作牧养自己的父母官,而是自己所雇佣的,从事第三产业的后勤人员。于是人民质疑:“既然你不比我高,那凭什么来管理我们?”其实质是,弱者齐齐变得强大而要求新的秩序。
  于是惭愧无奈(或被打倒)的政府与人民一起来用自己的万千形象与不同愿望创造了法治这一神明。他是一切利益协调的产物,是平等正义的象征。旧约创始纪(genesis)中说“接着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者我们的样式造人,让他们来管理世间万物) (24)。人以往用神来证明自己作为一个群体的主体地位,说明人民对主体地位的渴求,但其中的一部分人却把其他人变作相对的客体—— 但法治这一神明不会再成为人统治人的依据,因为法治不把神权赋予具体的人身上从而避免了前叙的必然恶果,因而他使人真正成为社会无差异的主体,使每个人都能够在神双眼的顾盼下傲视一切强者与不正当的强权,但可能会觊觎与敌视神权的只有强者,强者有自力救济的能力而不需神的庇护,强权有取代神权的欲望与可能性。平等与消极自由(be free from)是万千弱者的愿望。正如罗尔斯所说“一切规则都是对弱肉强食的客观规律的修改。”(25)因此尽管人们虽然都是守护神殿外的仆人,但法治的出现却是善的,丝毫不会让人丧失主体地位。圣经启示录(Revelation)说信徒都(将)复活,并与基督一起(在世)作王一千年)(26)。 如果说宗教的起源是人民被压迫,幻想超自然力量来维护公正的秩序与制度;那么他们积压千万年的愿望将在法治身上实现。
  让我们再来看看“一起作王”的深意吧,每个人,只要符合神意(虽然从个人角度来看是寻找神意来支持己意)时便是世间的王,而不需惧怕强者(而什么是强者。我在这里提出三对最为重要的,一是体力健硕,能言善辩者之于身形猥亵,口齿呆滞者;二是既得利益者之于待分配利益者,三是众之于寡)。第一种强者显而易见,现实中很容易被群起而攻之,第二种比如厂长之于工人,政府之于人民。第三种是最为可怕的强者,总是能假正义之名将弱者冠冕堂皇得吞吃。但在真正的法治社会中,任何个人都可以与法律一起作王。不需媚惧强者,可以依法抗击政府,因为法治让人相信“人民的代言人并非人民的代表人,他们仅仅是人民的代理人”(27)。孤立的个人还可以对抗数量多得多的人。因为法律一旦形成而且未失效,那么他的权力是神圣无比的,不依赖其母体(多数人)而独立存在正是其超脱于人的权力(利)的最为神圣之处——否则我们没有办法确立其存在的道义性基础。在此我引用一则我至今想起仍然激动不已的著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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