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与人治绝对,钢而脆的功利性依据而言,法治的功利性基础是相对的,淡泊而坚固的。他事先声明其所追求的是形式正义,在完成了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再争取实质正义。并且冷酷得追求,人民会习惯。 在功利性依据的实现方式上,它与人治是不同的(同时这些实现方式也可以称为法治的本体功利性依据)。其实现途径首先是正义,法治的规范性与既定性无论如何是一种天然的形式正义,并且由于其公开性的缘故,立法者很难从中载入太多不平等的内容。又如贺卫方所言:“人类历史存在的法律制度,称之为法律的,无论是从习惯法的角度来说,还是从后来的制定法的角度,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那么大的一种邪恶性,有一些底线的规范,大多数情况是得到遵循的。比方说对人的生命价值的肯定,对财产自由的肯定,财产安全的肯定,对基本秩序的维系,这些基本上都获得了绝大多数立法和法律制度的认可。法学家、从事法学研究的一代代学者和思想家们在不断地推进对现实的法律进行批判,认为法律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用一种更高的价值去引导法律的发展,社会本身的演变也在推动法律的变化”(17)。再次,法律没有私欲,其权力本身没有腐蚀性。正义亦是法律力量的源泉,类同于人对神的期望。
其次,法治将人民对个案不正义的仇恨转移到法律上。但关键是,法律必须是最权威的(has the final say)(18)。何况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在很多时候都必然是相悖的,法律则是各种利益公平(或貌似公平)协调的结果,再加上法律本身不是拥有能动通融性的实体,既定的公平和变更的无奈会化解仇恨。正如信徒对教会(假如他们已经苛守诫命的话)的仇恨会转移到神身上,并且因为对神的敬畏和无奈而化解一样(19).
再次是实现“治权”和平变更的能力,事先规定自己的变更在程序与实体上的要求,这样,在具体法律的功利性作用不济时,法律便可以被无痛得更换。
最后是其可预期性,神意是永恒的,而颁布尘世的经典使得神意具有可操作性与可预期性。人民便可以在这些可预期性下享受安全的,理性的生活。法治亦然,律法稳定的可预期性符合秩序连续性与一致性的要求。
在讨论法治的实现方式中,附带一下其对“治于人者”的能动性要求,他是通过普遍授权的方式,使“治于人者”参加到治理过程中,“彼此得治”,“彼此他律”。而不是主要靠从上而下管理来实现的。由于这一点主要涉及到法治的事实性依据,因此我将在下文中加以分析。这一点我在此仅将其与法治的其他静态的功利性价值——正义、转移和化解仇恨、和平、可预期性并列,概括为参与性民主。而正义与转移仇恨虽然也是法治发生作用所依赖的力量,也可以在法治的事实性依据中加以阐述,但下文不再阐述。
法治功利性依据的实现方式决定了其实现范围是宽泛的。普遍授权和广泛的可预期性使国家公力的影响散布到政治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而正义使得这些可预期性的普遍被接受;转移和化解仇恨使执法者得到保护,秩序的形成要件不至于缺损;和平变更决定其作用的延续的宽泛性。
再看法治的事实性依据。法的天性便是反对身份之治。中国古代第二次成文法的颁布便遭到了人治代表人孔子的强烈谴责:“晋其亡矣!失其度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20)法治主要不是通过自上而下的管理来实现其对社会的事实性控制的,而是通过普遍授权,通过权利的能动性和特有的激励机制来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其一是通过权利的互控。特别是涉及到以共同(公共)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中,人们通常不能控制自己为更多的私利而牺牲共同利益的欲望,并且人们经常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因此他律是必须的。但人们必须要有“市民意识”,表现为一种(基于共同利益的)共同意志在(多数)孤立个人心里占有重要地位,起码多数孤立个人对这个群体里的其他人有较强烈的,奉行这种精神的要求,而并不奢望人人圣贤。正如商店的员工自然而然得构成彼此的制约,老板和监工的制约不但缺乏经常性,而且浪费资源,更有侵犯人权的可能。但这种意识的经常性形成是需要有实体和程序上的要求的,首先是员工持股(或者将其收入与商店的利润挂钩),赋予其主体的基本权能。在此基础上确立监督权(如举报,制止侵害,建议等) 与其他管理权利。而人治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决然激不起人民抗击反社会行为的激情的。 其二是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这仍然需要确立“治于人者”的主体地位,从而建立终极统治者与直接统治者之间的互控机制。这是建立长治久安的“治”的根本药石。我们只有把“治权”一分为二才能防止和制止直接行使者的滥用与争夺。“一切现象从本质上说都是压迫的意志与反抗的意志之间的斗争,而不是自我保存。”(21)(权力意志,尼采著。贺骥译。漓江出版社2000年版。287页)而且追求扩大权力。集聚力量的意志是生命现象、饮食现象、繁殖现象、遗传现象,直至社会现象、国家现象、习俗现象、权威现象的特有属性 (22)。滥用权力和争夺权力是人的劣根性的必然产物。尼采说:“犹太人活着的目的只是为了期待真实的神降临;古希腊人则神化了自然并且给后世留下了他们自己的宗教即哲学和艺术;罗马则神话了国家制度中的人民”。(23)而我们今天为了迎合存在的变化,克服人的缺点就必须神话法律来让罗马创造的神话得以延续,让律法之神不变得对强者说说:“你们不用争夺了,乖乖得扔下屠刀,披上羊皮去取悦权力的主人吧。”只有用一系列法律制度来确立人民的根本统治者地位、参与性统治以及权力的收放机制,滥用权力和争夺权力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防止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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