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江华
【全文】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江 华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79)
[内容提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研讨的热点问题。文章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进行了对比分析,阐释了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监事会制度的冲突;提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必须进行改造,对其职能进行合理定位,同时提出完善现有监事会制度的对策,以期实现二者的协调整合,使之共同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公司治理结构,职能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已进入实施阶段,不少公司都已聘请独立董事。但肇始于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又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呢?本文拟就此问题作初步探讨。
1、 独立董事制度评介及我国的选择
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指具有董事身份,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同公司没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能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部分董事。
独立董事是源自英美国家
公司法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出现了很多对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不信任的法律诉讼案,类似的情况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有发生,于是人们意识到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强化董事会的职能,确保董事会运作的公正透明的必要性。独立董事的概念最早见诸著名的“凯得伯瑞报告”(Cadbury Report)。80年代国际上几家引人注目的大公司相继倒闭。基于此,伦敦几家著名的从事审计和管理规范的研究机构在1992年提交了一份名为《社团法人管理财务综述》的报告即“凯得伯瑞报告”。该报告提出的“最佳经营准则”中指出:“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
英美国家之所以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基于公司被内部人控制的客观事实。因为在英美国家公司董事虽然有股东选举产生,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内部董事提名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期掌握董事会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能力。有学者分析到“美国公开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以至于没有一个股东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才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建立的,希望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1]我们可以说,独立董事制度之设意在弥补公司监督机制之不足,以外部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来加强对内部经营者的监督;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乃是对其原有体制的改良,因为“英美国家公司机关构造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度框架内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通过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2]“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起到了阻却公司被内部人控制局面的恶性发展,防止了大股东及董事们滥权的行为,使得广大不甚行使对公司监控权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处于受公平对待的状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