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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重新犯罪中的经济因素

浅论重新犯罪中的经济因素


刘晋


【全文】
  摘要:重新犯罪的罪因系统中,经济因素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同时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的全面发展,对重新犯罪也有抑制作用。我国的重新犯罪率相对来说比较低,不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可能彻底消灭重新犯罪。
  主题词:重新犯罪、经济因素、主导作用、抑制作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与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动因。在犯罪学的研究中,经济因素与违法犯罪的关系历来为学者们所关注。重新犯罪在犯罪学上的内涵与外延都比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要宽,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及一些不良行为,这一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犯罪学家所公认[1]。重新犯罪率的高低反映着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成效,重新犯罪也以其特殊的严重危害性等特点成为各国打击和预防的重点。经济因素是重新犯罪原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宏观角度试析重新犯罪与经济因素之间的关系。
  一、我国重新犯罪的现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也体现在重新犯罪率总体上大大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重新犯罪率的变化也有一个起伏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80年代中后期的高峰阶段
  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于社会转型初期的社会控制力的突然放松,我国的犯罪率猛然攀升,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果断做出了严打斗争的决定,自1983年至1986年开展了3年的严打斗争,在这期间,政法机关摧毁了19万个犯罪团伙,处以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人员共32万人。从1983年8月至1996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共140万起,判决有罪的ΧΧΧ万人。其中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有60万起,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40%。其余60%的属于短期刑。这部分罪犯到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陆续回到社会。据1987年统计,这一年回归社会的刑满释放人员达ΧΧΧ万人。使社会上的有犯罪经历的人员基数增大[2]。
  1986-1990年,司法部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与劳改局联合组织了对刑满释放人员连续五年的抽样调查和普查。调查表明,刑满释放成年人回归社会三年内,重新犯罪率和重新违法率为13.1%,青少年重新违法犯罪的占20.53%,解除劳教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更高,为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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