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警察在维护网络民事合法权益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郑远民、易志斌
【全文】
浅析网络警察在维护网络民事合法权益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湖南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 郑远民 易志斌
网络化在我国的发展速度是十分惊人的。在1998年之前我国互联网络上网用户尚不足55万,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针对我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的第七次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1年6月30日,我国互联网络上网用户已达到2650万人,上网计算机数为1002万台。显然随着我国网络容量、速度等硬件方面建设的进一步完善,网络的普及速度将更为迅猛地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将互联网络作为重要工具,是为了利用互联网络所提供的巨量信息和开放空间来大大提高生活与工作效率。因此互联网络往往会作为一种工具手段被应用于人们的生活消费活动、商事活动等各种各样民事活动中,从而也就产生了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有效保护网络主体合法民事权益安全的问题。而公安机关计算机及公共信息网络管理监察部门——网络警察,在保护网络主体合法民事权益安全中能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一、 维护网络合法民事权益的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
在网络安全工作中,无论是对网络运行安全还是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维护,其最终目的很大程度上还是体现于对各类网络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2000年底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作为我国现有网络安全立法中唯一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出台的法律,将维护网络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安全作为维护互联网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决定》在序言中将其立法目的阐述为“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决定》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些宣言式的规定虽未具体规定网络民事侵权形态和制裁手段,但充分说明了网络民事合法权益的安全问题是整个信息网络安全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为广大行政、司法机关积极维护网络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安全提供了最好的法律适用依据。
二、 我国目前网络环境下民事权益安全问题的现状
在我国目前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交互性致使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快捷、隐蔽。往往行为人只需轻轻按动鼠标就能完成对某智力创作成果的剽窃或对他人的侮辱攻击,这种侵权成本的极低和侵权速度的快捷是现实环境中无法实现的,因而也导致了网络环境下大量侵权行为的发生。2、从侵权心理上说,由于网络空间是完全数字化的虚拟空间,许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侵权行为的认识模糊不清,而许多被侵权人也不能及时正确发现自己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3、网络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工作上的不足也促使了侵权行为的发展。在我国目前网络环境下,主要常见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以下几个类型:1、侵犯他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由于网络环境下复制与发行成本极低,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侵犯现象非常普遍。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特别指出,网络环境下具有独创性并能有形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即使不在
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范围,也应视为作品形式并予以保护。从而在法律性质上认定了网络环境下对网页、数据库等新型智力创作成果的擅自使用等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2、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包括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的行为。3、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虚假网络广告宣传、网络服务商的不合格服务等等。4、在网络交易中侵犯他人合同权益,如滥用格式条款、侵犯对方当事人知情权、抗辩权等。5、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等等。6、侵犯新型网络民事权利的行为。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一些新型民事权利如域名权、网络空间权等虽然从法律性质上尚无明确定性,但对这些民事权利的侵犯同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恶意抢注域名、擅自侵入他人网络空间、滥发垃圾邮件等等。上述大量侵权形态在网络环境下的频繁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手段来预防和制裁网络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