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危害是指因职务犯罪行为给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国家信用所形成的损害。警察职务犯罪造成的职务危害可区分为三个方面。其一,警察职务犯罪引起犯罪人所在单位及部门的工作一定的混乱。警察是由国家任命的工作人员,为国家效力是一切国家工作人员的本分。依据特定事项设置特定的岗位和人员,给与特定权限,才能保证国家工作的正常进行。警察犯罪,使得该岗位的工作不得不中止,造成工作停顿,事务积压,等候依程序重新任命人员处理,这既是理论上必然的推导结论,也是实际发生的情形。所以,警察职务犯罪的职务危害首先就是对国家机关秩序的危害和冲击。其二,警察是由国家奉养的人员,其薪金的来源是纳税人的稅款,警察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无疑会促成纳税人对纳税价值的怀疑,进而动摇对国家的信用。其三,警察职务犯罪因为警察的执法者身份使人们有理由认为,执法者首先是知法、守法的典范,执法者违法犯罪,无异于告诉人们:法律无非是管制约束大众的枷锁,本身并没有其合理性与内在可信仰的价值,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为此形成大众对法律信仰的怀疑,反过来加剧对国家信用的怀疑和动摇,损害国家的形象利益。
警察职务犯罪,其职务危害的三个方面在不同的历史社会背景下可以有不同的侧重,在强调效率优先的经济攀升时期,警察职务犯罪对单位、部门的损害更严重;而权力强化时期的警察职务犯罪更多地损害国家作为权力集结者的威严,因为警察是权力的化身,警察职务犯罪将严重降低权力的形象;在法治社会和倡导法治的时期,警察职务犯罪则主要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职务危害的差别是暂时的、相对的,而职务危害的本质是共同的、必然的,甚至是任何时期都不会改变的。
警察职务犯罪的直接危害和职务危害可以从下述不同的角度来认识。
1,一般危害和特殊危害
从危害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分析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可以分为一般危害和特殊危害。一般危害是从警察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现象所具有的共同属性而言,其危害是指向整个社会正常秩序,它说明的是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广度,不能反映警察职务犯罪作为类型犯罪的特殊属性;警察职务犯罪的特殊危害是从类型犯罪的深度来揭示该类型犯罪的特殊本质,即警察职务犯罪对国家机关秩序的冲击、对法治的破坏、以及因犯罪形成公众对国家信用的动摇。一般危害和特殊危害的分析,有助于改变单纯从点面的结合范围说明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而提示应当从三维空间把握警察职务犯罪所具有的综合破坏作用。
2,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
从警察职务犯罪同受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之间的联系程度,可以将警察职务犯罪分为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直接危害是具体犯罪行为对遭受其侵犯的权益的损害,表现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及受害方的信赖利益的丧失与减损。间接危害则是由于警察职务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职务犯罪人职务及其所在单位乃至于国家的信仰的疑问、动摇。刑事法律规范能部分解决警察职务犯罪的直接危害问题,但解决不了警察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职务类型犯罪的间接危害性。加强对警察职务犯罪间接危害的认识,对预防和惩罚犯罪是有益的。法律适用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法律适用不能对发生在社会生活中包括因警察职务犯罪在内的一切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给以及时、充分而且必要的矫正。犯罪危害性问题特別是犯罪的间接危害性问题,是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它只能通过认识形成相应的观念、思想,指导司法实践,而不是直接应用于司法程序消解间接危害。认识并谨慎对待警察职务犯罪的间接危害性,对制定警察法一类的身份法是很有成效的,同时对于警察系统从体制着手制定预防和矫治警察职务犯罪的业内督导规范有参照意义。
3,显性危害和隐性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