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表现
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可以从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等不同的角度进行认识。一般来说,法律的规定已经兼顾和中和了任何犯罪包括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多个取向,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解决了警察职务犯罪的个别危害问题,而从社会本位分析说明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有利于从总体上深化把握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因此,在确立了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参数以后,我们主要从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取向分析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二是对警察形象的危害;三是对法律秩序的危害。下面分别予以叙述。
1,警察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警察是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是借助警察的具体职务、职责活动体现出来的。当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之便进行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团体、企业,成为私人利益的雇用者并以此谋取个人利益时,就背离了警察的宗旨,背离了国家政权的本质,对国家政权的廉洁性造成严重损害。平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必须保障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平等的待遇,对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均应适用同样的法律遵循同样的法定程序受同样的追究。警察利用职权轻纵、放任犯罪,对应受法律追究的人不予追究,对不应受法律追究的人却采用暴力手段搞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甚至为私人恩怨公报私仇(如报复陷害和徇私舞弊),则会破坏法治的平等原则和法律的公正性,同时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权威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是通过不同的手段树立起来的。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国家形态,国家权威是依靠奴化、恐怖、神秘及武力强制树立并予以维系的;自资本主义社会以来,国家权威则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来巩固,法律是公众意愿的集结,是公开的社会规范,人们遵守法律的真正理由在于:法律的本质是公正的,平等的,任何人触犯法律將受到同样的制裁。警察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警察个人是国家任命的人员,是知法的执法者,警察职务犯罪,是对国家权威的直接损害,它所具有的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类型中最严重的类型。
警察职务犯罪概念包容了多个具体罪名,各个罪名所凝结的罪行对国家政权廉洁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损害并不一致。有的犯罪主要倾向于侵犯公私财产利益,比如利用职务之便贪占经济利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私分罚没款物、贪赃枉法等经济型犯罪,主要的危害在于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的廉洁形象;滥用职权的犯罪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徇私舞弊等犯罪则主要损害国家政权的公正性和国家政权的权威性。
2,警察职务犯罪损害警察在公众中的形象
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是以群体的形象出现的。公众对警察形象的认知因时因地而有差别,公正廉洁、无私无畏、热情高效是公众对警察的共同期待。这既是对警察群体的形象预期,也是对警察个人的工作要求,这些要求是基本的要求,是法律授予警察权力所必须做到而且是警察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努力能够做到的。警察职务犯罪背离公众的形象期待,违背职务要求,势必损害公众对警察的信赖,减损警察的群体形象利益。
从警察系统内部而言,警察的良好形象是警察群体经过长期艰苦的工作树立起来的,这里头凝结了众多警察个人的汗水、鲜血甚或生命,而警察职务犯罪则使耗费巨大资源树立起来的警察形象陡然失色。这种认知心理的转化从犯罪被害人传递给被害人的亲友,并继而扩散给更多的人,也同样从犯罪人所在机构扩散到犯罪人所在的系统,形成整体性的负面效应。从此可以看出,警察职务犯罪具有浪费资源的危害性,同时也是对其他人民警察辛勤工作的打击,其危害性决不可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