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犯罪客体的广泛性决定了危害的复杂性。
警察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同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不同类型社会关系。就类型性来说,任何警察职务犯罪都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就警察职务犯罪而言,其危害的复杂性突出表現为两个方面:一是该类型犯罪侵害国家管理秩序,又侵害公私财产利益或者公民权利;单一罪名同样侵害多个社会关系。而且其中有些犯罪,同一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同一客体的同一对象就造成多种法定权益损害,如殴打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往往又带有侮辱情节,刑讯逼供过程中发生精神肉体折磨和引诱,暴力取证造成冤假错案引起对司法公正的破坏等后果,其危害是多方面的,复杂的。
二、确定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参数及其与危害的相互关系
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并非一成不变,我们说警察职务犯罪具备的特征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其实,警察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类型,本身也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通过与该类犯罪的相关参数可得以说明。确定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参数包括:职务性、职级性、罪因性、犯罪场合、犯罪表现方式及犯罪危害结果。
1,职务性
犯罪的职务性是指犯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或执业身份,它是任何职务犯罪必备构成要件。在讨论警察职务犯罪的时候,明确警察职务的概念或许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要界定警察职务的内涵和外延则是非常困难的。警察的职务范围在事实上不可能有绝对分明的界限,在法律规范上更是难以确定。而职务行为更是履行职务的活动过程,并非从时间、空间、岗位、职责、意志、命令等要素就能够完全识别或确定。一般来说,警察职务的范围大部分是可以从规范上确定的,但由于认识因素和实践的流变性,至少到目前为止,警察的职务范围尚不够明确。相应地,警察职务行为的主流部分是易于识别的(简称显性职务行为),少部分难以判別,个别情况下则完全不能判断究竟是不是职务行为(简称为隐性职务行为)。隐蔽在警察职务背景中的职务犯罪因为职务概念的模糊不清而产生判別方面的困难。例证:警察晚间着便服在管辖地段的舞厅跳舞时发现他人斗殴,以警察身份强行带人到办公地点的途中造成重伤,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警察以从轻发落为引诱对卖淫女实施奸淫是否属于职务犯罪?如要认定为职务犯罪,则完全没有规范依据,如要否定其爲职务犯罪,那又无法解释一般人何以难以实施同样犯罪,无法否定犯罪人利用了职务之便。针对类似的犯罪,依据现有的规范确实难以判断。正是职务范围、职务行为的不确定导致警察职务犯罪的不确定性。所以,认识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应该以确定的警察职务行为作前提,不属显性的职务行为构成的犯罪,其危害不完全具有前列警察职务犯罪的特征,不应该作职务犯罪认定。显性职务犯罪的危害较隐性职务犯罪的危害要严重、复杂、直接,全部后果应当由犯罪人承担,而警察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某些犯罪(即前述隐性的职务犯罪),基于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和行政管辖权限与司法权限的划分,不应当对显性职务犯罪以外的罪行定为职务犯罪,否则,警察职务犯罪同其他犯罪将是无法区分的。一个较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对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采用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2,职级性
警察是国家公务员,其职级是不相同的。警察的职级参数有两个方面。一是机构的层级,二是个人的职级。不同层级的警察,其任命条件和要求不同,高一层级的警察与低一层级的警察犯罪以及不同职级的警察犯罪,危害性不同。层级越高的警察和级别越高的警察,其犯罪的罪行可能更重大,其危害性则必然更深更广,尤其对国家工作秩序的破坏作用更大。因为国家对职<层>级越高的警察的培养教育成本越高,公众对其信任也更高,从合理公平的法治原则精神出发,因而其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犯罪,危害性也越大,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相关的职务责任法有待从条款上以职级确定责任,包括对不同职级的警察实施职务犯罪应依据犯罪人的职务高低区分责任等次,这样的规定并不会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反,它会使这一原则的适用更准确、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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