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务犯罪具有同其他犯罪类型不同的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研究警察职务犯罪危害的基本前提,是决定警察职务犯罪危害性的社会认知因素,也是区分警察职务犯罪同包括其他职务犯罪在内的其他一切犯罪类型的界限的理论依据。警察职务犯罪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犯罪的隐蔽性、即时性、暴力性、职权性和广泛性。与这些犯罪行为特征相应,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具有隐蔽性、持久性、严重性、抗法性和复杂性几个特征。
1,犯罪的隐蔽性形成危害的隐蔽性。
警察职务犯罪发生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与职务、职权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环节,由于执行职务、行使职权的行为相对于社会各界来说,完全是隐蔽甚至是秘密的。这种隐蔽性有时候是法律规定的保密要求决定的,有时候是具体的工作保密要求决定的,有时候则是具体工作职责形成的,即使属于既非规范也非工作形成的秘密,警察工作的隐蔽性是实际状况,由这种工作的隐蔽性决定了附随于警察职务中的职务犯罪之隐蔽性。就总体来说,警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比一般犯罪的隐蔽性要高,同其他类型职务犯罪相比,警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由于下面提及的即时性特点所决定,其隐蔽性也更强,警察职务犯罪中的某些罪行甚至直接与职务行为混合为一体,如职务侵占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而部分警察职务犯罪的预谋则是除犯罪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可能观察判断的,其犯罪心理同工作思路交错在一起,有些职务犯罪本身就与职务行为难以区分。正是警察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形成该类犯罪危害的高度隐蔽性。从已有的经验事实判断,大多数警察职务犯罪只有犯罪人和受害人知情。
2,犯罪即时性形成危害的持久性。
警察职务犯罪的具体罪行罪状可能有很大差别,但就其实质和总体而言,警察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两个方面,警察职务犯罪均直接或间接表现为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警察是带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他们的身份和职责要求快速反应,其行为模式属于力量型、攻击型,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同样受其行为模式支配。某些警察职务犯罪具有即时实施、短暂结束的特点,犯罪结果难以准确预料。为此,对警察职务犯罪的社会认知(不是犯罪人的自我认知)印象深刻,加上社会公众对警察身份的认同与期望较高,心理上的反差突然显现,形成危害强度大的感知感觉,这种感知感觉持久力高,短期不会消除[3]。
3,犯罪的暴力性导致危害的严重性。
警察本身就是有组织暴力的组成部分,警察职务犯罪具有的暴力性是由警察的暴力性派生而来的。这种暴力性使得该类犯罪的危害性更为严重,滥用职权使用武器、警械、殴打和唆使他人殴打的行为,都是暴力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样的,既有对国家工作秩序的冲击,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更直接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损害,利用警察身份职务之便实施的侵占、贪污贿赂、敲诈勒索甚至掩护贩运假鈔、毒品、走私、强奸、敲诈勒索等罪行,均有不同于一般主体实施犯罪所具有的、更严重的犯罪情节。因此,警察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4,犯罪人的职权带来警察职务犯罪的抗法性。
古今中外的警察都是享有广泛权力的群体,警察个人是这一群体的基本单元。在我国,警察的权力广泛而且强大,警察群体和个人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的专门力量。从国家的宗旨和社会的期望方面看,应当推定警察具有识别违法犯罪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当警察自身实施犯罪时,其抗法性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警察犯罪人主观上具备实施职务犯罪认知水平,易于把握犯罪时机,客观上可以利用职业的物质条件,并借助于职权和职务之便掩盖犯罪过程;另一方面,警察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犯罪人不仅会调动一切自身有用的资源以逃避法律责任,而且还会极力调动和利用群体的力量协同抗法,如果再加上某些体制因素(比如由具有警察身份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党务部门的政法主管领导职务),警察犯罪人的抗法性就特别强大,这一点是认识警察职务犯罪危害性必须充分注意的。从已经发生的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可以看出,警察职务犯罪的查处立案难、侦查难、处理难、执行难,就是最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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