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一个法社会学视角的观照(1)
章永乐
【全文】
两种法律概念和两种进路
法律的概念,不同于法律的定义。定义仅仅是标示出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之所以成为自身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标签。由于语言本身的局限性,一个事物的“实然”往往超出定义。但概念应当是一种视角和一种范式(paradigm),它应当具有对所指涉的现象的包容性,描述现象的精确性,以及对现象变化的说明和把握。不同的思考进路导向不同的结果。在把握概念之时,也许我们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获得一个概念的思考进路。
法社会学家们所生产的法律概念,在不太严格的意义上,可以被归入两个基本的类别,对应两种不同的思考进路。下面逐一论述:
1.从行为模式中抽象出来的法律概念
尤根·埃利希与马林诺夫斯基是法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领域内公认的大家。虽然两人具有不同的知识背景,但他们的法律的概念在实质上不谋而合。他们的视角都是:法律存在于人们在社会群体内的常规化行为模式之中,同时也是由这些行为模式组成。5这一视角含有下面的要点:
第一,法律与国家不存在必然联系。埃利希宣称,对于法律而言,最根本的特征并不在于,它是国家所创造的,或它构成法院或其他审判机构决定的基础,也不在于它为这些决定带来强制力。思考法律的出发点应当是一种秩序。马林诺夫斯基则质疑法律由中央权威、法典、法庭、警察等构成。他坚持认为法律“不由任何独立的制度构成”,勿宁说,法律体现了部落生活的一个方面。
第二,法律在具体的社会群体中起作用。埃利希认为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组成。一个社会群体是多数人的联合体,这些人之间存在相互联系,认同一些有约束力的规则,通常至少会根据这些规则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埃利希提出的“活法”,指的就是社会群体内能有效影响人们行为的习惯性实践。他一再强调观察者是在观察法律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发现法律的。“活法”本身并不在法律命题中出现,它只存在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之中。马林诺夫斯基虽然并不像埃利希那样强调社会组织,但他从同一角度得出了相似结论。他认为法律由一组调整部落生活大多数方面的有约束力的规则组成,这些规则调节亲属,族人之间的个人关系,也调整经济关系,权力关系和巫术的施行等。像埃利希一样,他强调法律在实际的运作中被发现,从而给出一种与埃利希相似的方法论:“我们需要一系列新的人类学田野工作——通过直接观察实际生活中发生功能的习俗规则而进行研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