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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规则与应用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规则与应用分析


dragonner


【全文】
  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规则与应用分析
  纪文华*  
  摘要:本文论述了GATT体制下条约解释规则的演变过程,并从实证角度分析认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已被确立为WTO争端解决条约解释的规则。同时,文章指出该规则在应用中仍存在着解释方面的问题,并以几个争端解决报告中对公约第31.3(2)中用语 “subsequent practice”的意见分歧为例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指出在加入WTO后我国面临争端时应注意应用这些规则作出对报告有利的解释,以维护国家利益。
  关键字:WTO  解释规则  应用
  条约是两个或多个国际法主体依照国际法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缔结后各缔约方应根据国际公认的原则善意履行之,不得蓄意违反。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缔约时各方通常尽可能将条约规定清楚,但现实的多变性却常导致各缔约方在条约的具体应用问题上发生争端,要顺利处理这些争端,解释条约约文就成为关键。
  WTO作为GATT1947的延续,其法律基础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宣言》以及附件中的一系列适用协定。这些协定,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成果,建立于GATT1947 多年运行的经验和诸多法律文件之上,由各成员方议定、签署和批准,无疑构成了成员方之间的国际条约,成员方负有履行的国际义务,因而在实践中也必然会涉及到解释问题。本文将主要针对GATT/WTO解释规则演变、确立以及应用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  争端解决条约解释规则及演变
  WTO,以及其前身GATT,成员众多,协定复杂,不可避免地各成员之间会因执行协定发生纠纷。实际上,GATT缔约方几乎在总协定正式开始活动时就根据第23条着手处理缔约方所提交的争端。在第二次缔约方全体大会(1948年)期间,缔约方全体主席就对古巴领事税案和印度退税案作出了裁决。  对于争端的解决方式和程序,根据GATT1947第23条的规定以及在实践中发展和形成的做法,多是由缔约方全体设立的专家组(一小部分是由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包括结论和建议的争端解决报告,然后由缔约方全体采取一致通过的方式采纳报告。
  专家组在对争端的解决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对GATT1947 的规定如何解释的问题。GATT1947条文没有关于协定条文解释规则的任何规定,因而在GATT1947几十年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协定条文解释的规则并不十分明确。在大多数的GATT争端解决报告中,尽管专家组对争端涉及的GATT条文作出了推理和解释,但并未花时间来阐述他们解释条约采用的规则。起初,由于在国际法领域也还不存在条约解释的权威文件和普遍惯例,专家组在遇到GATT条文解释问题时习惯于到GATT谈判、起草和准备文件等中去寻找某术语确切含义或某条款的缔结原因和目的,依此作为依据。1969年,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但直到八十年代,专家组在解释GATT1947时对于起草历史、准备文件通常还是给予过度的重视,而根据《维也纳公约》第32条这些只是条约解释的补充规则。  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该公约是由联合国主持制订,与GATT非一体系,且生效较晚;另一方面是因为那时的专家组成员大多数是熟悉国际贸易的政府官员而非法律专家,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直到1983年,秘书处设立了法务部在法律方面为专家组提供帮助以后,专家组在实践中解释GATT协定时才逐渐注意到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在条约解释中采用文意、系统、功能解释等习惯做法。在一些争端解决报告中,专家组曾表示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是条约解释的惯例,并据此来解释有关的GATT条文。  但是总的来看并未能明确将其确立为GATT体制下解释条约应适用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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