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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素质问题的几点断想

关于法官素质问题的几点断想


袁明圣


【全文】
  在构建新的司法体制的研究与实践中,人们有充分的理由对法官的素质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当代中国法官素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是如此之突出与尖锐,以至于无论我们如何对法官的现状表示出深深的关切与忧虑,都是不过分的,特别是在一个司法的独立性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合法与不合法,正当与不正当的干预的情况下,在一个法官受到腐败问题的严重困扰的社会里,如欲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法官的素质问题是我们必须加以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对法官素质问题的分析与研究中,贺卫方先生所进行的一系列研究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教益的东西,笔者从他的研究成果中获益良多,相信这也是关注中国司法现状的学者与法官乃至决策者的一个共同感受。通过这些分析,使我们对法官队伍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有了基本的了解与认识,这对于今后提高法官素质的努力及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也许是对法官素质问题的关注太多吧。贺卫方先生在1999年北大的一次讨论会上,就法官素质问题提出:目前学界与实践界对法官队伍中所存在的问题的严重性,可能是一种夸大的说法,认为司法腐败并不比政府部门的腐败更严重,[1]而且提出:在现阶段而言,过分夸大司法中的腐败问题,可能对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造成某种负面影响;苏力先生在他的一项研究中,也认为,就我国目前基层法院来看,法官的素质也可能并非那么严重。[2]
  应当说,贺卫方先生和苏力先生最近的研究成果使我们看到了问题的另一面,从而也使我们对法官素质问题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但是,对他们因此而形成的对法官素质问题及司法腐败问题,笔者却有不同的看法。如果说过分夸大法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妨碍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努力的话,那么,提出这种观点本身同样可能会影响到我们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并进而影响到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努力。
  首先,正如贺卫方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司法腐败问题在当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可能更多地是一种表征性符号。这无疑是非常中肯的,笔者觉得,法官的这种表征性符号不但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司法机关,更确切地说是法院,以及法官在社会中各种争议和冲突的最后裁判者的地位,决定了法官应当比其他政府官员具有更加良好的品行,更加高尚的情操。英国大文豪兼大法官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不平的举动仅仅是破坏的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败坏的水源”。无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官员同样可能腐败,可能受贿,可能贪脏。但是,毕竟立法机关作为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其立法行为很难为个别人所左右,即使存在腐败,一般也不至于直接危及某个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政府部门的腐败虽然也会腐败,但是,在一个崇尚民主,实行法治的国家,还有立法机关的监督,最后还有司法审查,司法控制。而司法机关则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人民对政府的腐败行为(一般可以通过其行政行为体现出来)有不满,尚可通过对其行为提起诉讼的方式得到解决,得到宣泄。但如果司法机关也为腐败所困扰,明明是合法的主张,到了法院却得了个败诉的结果,或者虽然胜诉,但却打了折扣。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还能找谁?找人大?找党委?如果这样,还谈什么司法独立?还要司法机关干吗?退一步讲,法官队伍中可能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都是好的,都是廉洁的,腐败分子可能就那么几个。但是,即使只有百分之一甚至是千分之一的腐败分子,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百分之百的,其所受到的冤屈也是百分之百的。所以,法官队伍就如同我们的眼睛,来不得半粒砂子。培根最后因为受贿而受到以前的同行们的审判,最后也落了个身败名裂,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已是数百年前的事了。此后,英国好象也就基本上没有哪个法官再受到腐败问题的困扰了。如果当时民众也认为,个别法官受贿算不了什么――政府的腐败还要严重得多呢,那么,当时也就不可能有对培根的审判和最后的审判结果。英国的法院和法官恐怕也就没有今天的地位,梅尔曼先生“法官都是有学问的伟人,甚至有慈父般的尊严”这句话恐怕无论如何也都说不出来了,我们也许就有更多的理由、更多的证据来批评英国,也许还有美国、日本司法的黑暗了。在这一点了,龙卫球先生关于培根案的评价无疑是很有道理的:司法的理论可以容忍一个才智平平但廉洁的法官,却无法容忍一个才智超群但腐败的法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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