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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论:中国法治思想资源之检讨
做这样一种检讨,在当今中国的法治研究前沿语境中也许是被认为是反其道而行之。今天
,大家都在纷纷扬弃一种普适性大写真理式的法治论,法治本土资源的论证和寻找方为众人津
津乐道之题,但是我始终认为,一个概念的提出就是一类事物类型化的过程,我们可以去考察
这些事物之间的相异点,但绝不可否认其所具有的某种意义上的更重要的类似性,法治之所以
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不是“以法为治”,在我看来,其边界就在于“法律正当”与“法
律至上”两条原则,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思想资源的确是可资检讨的。
反观中国历史,我们会发现我国几千年来从未尝试过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甚至从未有人
提出过真正的法治的主张,至多也不过是如亚里士多德般认为,法律应成为所有人行为的规范
,任何人不得擅改,不得变通,不得违反法律,提出一些法律治理的形式主义的主张,何况他
们所说的任何人一般都是不包括皇帝的。为什么?禀承以上两部分对法治前提的分析,我们不
难发现,在古代中国,从未出现过作为法治前提的自然法思想。
在中国,至高无上存在的不是一个超验的价值符号——神,而是被人为地赋予神的光环的人
。同时这个人不是一个固定的人,而是变化的,他的地位的取得是与“德”“仁”结合在一起
的,是与世俗紧密相连的,从而在中国形成了一个奇特的等级制度:森严——各级之间恪守各
自的道德准则,不可越雷池一步;同时又易于动态变化——没有一个人是被固定在一个等级当
中的,存在着很多途径让一个人去改变他的社会地位——取仕、读书以至革命,这样的社会是
无法让人培养出一种对终极价值的追求和崇敬之情的,人们不太去在乎所谓的来世果报、灵魂
归处,而更在乎今生的一切,现实的利益是如此的重要,人与人之间由于对利益的追求而结合
成多重而且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这就是人们生存视野的全部。法律在这种网络中显得软弱而
拙劣,它无法树立起它的权威,谁知道哪一天它会被抛弃?它也无法处理那么多复杂的社会关
系,无法灵活地顾及那么多精细的人情算计,要解决这一切,只有寄望于贤人之治——中国历
史上为人乐道的盛世,没有贤人就只有靠强制,或者形成一整套民间处理事务的规则以取代国
家法在社会中的适用,再不行,干脆革命推翻旧有的制度。
所以,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一个“礼治”社会,是一个治乱兴衰更替不断却从未实现过长
期稳定的社会,是一个没有法治也不可能有法治的社会。
那么现在呢?现在的中国又如何,为什么建立法治国的口号喊得震天响,一切一切都要以
“法治”来规范,而法律却一再通过“焦点访谈——公义的代表”“中纪委日前成功地处理了
一起特大贪污案”这样的例子来向我们显示它的软弱,显示它调整的失范呢?
为什么呢?那么多的著作告诉我们: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人民
素质不高,决定了我国目前政治制度还不完善,包括法治,它必须在经济发展、人民素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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