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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天空--自然法发展脉络及影响缕析

  指利益关系上的“陌生”,大家都是上帝(超验秩序)的子民,都只对同样的价值负责,这就
  避免了一个因缺乏终极追求,而社会连带关系成为行动驱动决定因素的景况,保证了法律的适
  用不受这种情理纠葛的影响,保证了制定法兑现于社会的确定力及统治的权威性。
  第二、超验秩序的独立存在暗示着一种二元关系的确立:超验-现实。自然法虽然是至高的
  存在,但它始终是隐性的,是至善完美而不能通过人的意志诉诸于文字的,要调整世俗社会,
  原罪的人不足以担负这一责任,于是世俗法的存在就变成了不可或缺,具有在世俗之城的至上
  性 ,这正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律至上,无此无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同时,世俗法的独立
  存在并不意味着其势力的专横存在,首先,因为超验秩序是永恒存在的,而人的理性是生而有
  之的,所以世俗法符合自然法是可欲的,其次,自然法的至高性对世俗法来说就象一只放在法
  典上的上帝之手,起着道德与价值监管的作用,世俗法因此有了一个可以而且必须追寻的价值
  目标,只有这样,实现法治才具有了另一重前提:法律正当。只有良法——符合自然法并为人
  类的理性所捕捉而制定的法律才有被人们遵循的理由,而且有必须被遵循的理由。
  所以,结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结论:以超验秩序与现实秩序二元分立为思想核
  心的自然法思想是法治得以成为可能的思想前提。
  据此来对历史进行考察,我想至少能从思想资源这个角度对以下问题给出某种解答:
  一、古希腊为什么没有产生法学?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杰出的思想家,虽然我们不能说这二位先贤就代表了所
  有的法律思想家,但至少可以说他们的思想代表了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主要理路。在前者 的思
  想中,超验秩序与现实秩序被压缩为一个空间维度,哲学家念兹在兹的就是在人世间实现他的
  理想天国;而后者的工具性的自然正义观,一旦反映到社会思想中,只可能成为立法者遵循的
  规范与指南,依据自然正义而制定的法律当然是不需要修改、不需要解释的。他们的思想当中
  一个非常突出的相似点就在于,他们都希望用政治手段来实现人类的幸福。这是古希腊城邦林
  立、战乱不断的社会现实在思想界的必然反映,同时,这种思想基调有反过来影响社会,它决
  定了在古希腊法学要么没有存在的基础,要么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古罗马有杰出的法律实践、有大量优秀的法学家,为什么它依然不是成为一个法治国?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虽然受斯多噶学派影响很深,又有西塞罗这样伟大的法律思想家对自然法
  作出了如此重大的发展,但是此一时期的自然法思想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一个法治国。
  其实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涉及到这个问题,在斯多噶学派与西塞罗的学说当中,自然法与
  实在法并没有呈现出明显的二分性,实在法被认为应当是自然法在俗世的完美再现。这一思想
  在实践中的不可行性,前文已做分析,这里不再赘述。所以在古罗马虽然实在法得到了独立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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