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圣·奥古斯丁出现了,他教导人们,在人类堕落之时,人的本性也为原罪所败坏。
人类本性中善良的因素虽然没有泯灭,但却变得比较脆弱,容易被邪恶的倾向所挫败。此前充
满爱心的秩序让位于这样一种生活状况,即色、欲、贪婪、激情和权欲在其间起着明显的作用
,于是死亡之灾便降临人类,作为对其腐败和堕落的惩罚。反映人类灵魂的完美的、绝对善良
的自然法也就不再可能实现了。人们不得不适用理性去设计各种可行的方法和制度来应对新的
情况。政府、法律、财产以及国家也由此应运而生。永恒法所控制的是上帝之城,而制定法—
—世俗法所规制的是世俗之城,后者必须服从前者,但是二者是分离的,即使世俗之城再努力
地实现正义,它也是泥沼,即使世俗法试图遵循永恒法的要求,并努力实现正义,它也永远无
法达致永恒法的那种完善。但是,世俗法律必须努力满足永恒法的要求,如果世俗法律的某些
规定明显同上帝之法相悖,那么这些规定就不具有任何效力,并应当被摒弃。正如圣经中所言
,恺撒的事归恺撒,耶稣的事归耶稣,但毕竟耶稣高于恺撒,每一顶恺撒王冠加冕,必先经耶
稣圣膏涂抹,方认合法。上帝之城的谕令压抑了世俗之城的法律,这一谕令,以自然法的形式
体现人类道德律令对世俗法律的追问和监守。
二、自然法思想与法治的关系
上承前一部分,首先我们来做一个概念上的界定,当然这里的界定不是本文所力图批判的
标签式的——“什么是自然法思想?”而是希望通过描述一些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特征(维特根
斯坦所言及的家族相似性)来给出——“自然法思想是什么?”:自然法思想的基本原则在于
,法律与道德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法律与人们服从法律的义务之间应当有伦理的或理
性的理由。自然法常常是以某种无法进一步追寻的终极价值渊源为基础的,它往往源于某种超
验的秩序或者某种决定人类秩序的,被人类所发现而不是人类为适应自己的需要或为使自己的
信念体系协调一致而创制的终极原则。与习惯法或实定法不同,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有效的、
永恒不变的,它不象具体信念、惯例或社会制度那样会随时世变化而变化。自然法是特权者的
语言,是终极权威的语言,是至善者不可转让的权利、神圣戒律和绝对命令的语言。一切的一
切可归入一点:超验秩序观念的确立。
第一、超验秩序,超脱于人类的生活世界而不依赖于人的观念行为而独立存在,每个人都
臣服于此一秩序之下,生是它的子民,死则希望回到它的怀抱,每个人的灵魂都只与这个最高
秩序联系在一起,俗世社会中没有人能够充当在这个世界上超验秩序的代言人,因此所有的人
,其社会地位相差再悬殊,在灵魂上他们都是平等而独立的个体。而这正是法治得以存在的必
要前提:个体彼此平等,才能保证人人都无特权的生活在法律之下,受法律的调整、规范,遵
照法律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个体彼此独立,才能形成一个“陌生人的社会”,而这样的社
会才可能成为一个法治社会。这里的“陌生人”,并不是说人与人互相隔绝,冷漠相处,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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