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的“上帝”都不相同,那么上帝的存在又如何可能是至高性的呢?我们又该如何来断定我
们所经验的是不是“上帝”呢?
这样的矛盾同样体现在他的正义观当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切政治活动的根源
,对于正义,他指出其中的自然部分与其中必须被视为是惯例的部分之间的重要区别。“自然
的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与我们是否接受它。惯例的正义规则起初
可以用这种或那种方法加以确定,这都是无关紧要的,尽管在它一经确立以后,就不再是无关
紧要的了。” 虽然“惯例正义”这一术语的含义相当清楚,但他的自然正义的概念却因上述
引用文字之后的一段陈述而变得模糊不清。在这段陈述中,亚里士多德似乎一方面承认自然正
义的可变性,同时又承认其恒常性。他甚至认为,只有在众神之间才可能存在永恒正义;尽管
在我们这个人的世界中也存在自然正义这样的东西,但是所有这类正义规则却都是可变的。也
就是说,人类的努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然法的运作。
据此来看他的法律思想。尽管亚里士多德提出过诸多有关法律治理的原则,但我们却看不到
这些原则在理论上的一贯性。他说法律在社会中应该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他经验性的工
具理性倾向却告诉我们,什么是合理的,我们应该依靠我们的经验去获得;他又告诉我们,处
于至高地位的法律应该是良法,是有价值追求的法律,但在他的理论分析中又没有给我们以足
够的理由相信终极价值的存在。体现在他的法学著作当中,就是以下两段论述的矛盾:“法治
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良好的
法律。”“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而不是法律本身——作者)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
人们是这么评说柏拉图的,“在他之前,哲学之城是砖瓦之城,而柏拉图将它建为黄金之城
”。斯多噶学派对自然法这一概念所起的作用也可以做如是描述 。它对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
德的学说都有不同程度的继承与变更,简单的说,它是柏拉图的庸俗化,同时又是亚里士多德
的神圣化。继承与变更的核心就在于对“理念”这一概念的界定。首先,斯多噶学派继承柏拉
图关于两个世界的哲学观点,并以“自然法”概念取代“理型世界”,但这绝不仅仅是语词意
义上的替换。他们认为,神圣的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因此,存在着
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
人都有约束力。于是在这一取代过程中,它以道德秩序取代了柏拉图的自存秩序,人们可以通
过上帝赐予的理性能力与诸神一道直接参与这种秩序。自然、人性和理性是一回事,通过这样
的转换,理想秩序就从某个哲学家的拥趸变成了可被普遍感知的事物,它既是个体主义化,又
是世界主义化,它不再是统治的规范和指南,而是令人类通往幸福的坦途。其次,斯多噶学派
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的概念,并赋予它超验性,自然,按他们的理解,就是支配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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