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擦洗干净画板上的污迹陈痕;统治者必须对原来的国家制度和人们的品质进行清洗,然后再
来制定新的法律。这与推倒既有世界、重建理想国的主张相比,只不过解构与重构的范围从整
个国家制度压缩到了法律制度,由暴风骤雨式的全面贤人改制转为寄望于完美的法律制度对社
会渐进渗透式的变革,如此而已!在法的合法性追寻问题上,他所构想的图式仍然是自上而下
的,法的存在不在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法是源出于主权者与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的社会生
活的终极规范。一旦它确立即代表了公意,尽管个人对公意不一定能有清晰的理解,但部分公
民的幸福必须服从公意,所以法律是不可违抗的。这与其论证哲学王统治的合法性如出一辙,
只是权力图式的最高级:权力+理念不再是千年难寻的哲学王,而是完美的法律罢了!
亚里士多德在法律思想方面,一向被认为是背师旁出的坚定的法治论者,他热情地讴歌法律
,认为“应当由法律实行其统治,这就是说,惟独神和理性应当行使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
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在他看来,法律是“褪去了激情的理性”,一个以法
律为基础的国家是他认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而达致善生活乃是政治组织的主
要目标。他甚至宣称,“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法律和正义,
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他所提出的法治的基本要件:法律至上和法律正当,甚至成为法治的
“亚里士多德公式”而为后世法律思想家所沿用。但是下面的分析将显示对他这样的评价实际
上是值得质疑的。
还是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谈起。
说到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之思,可以用其伦理学的经典观念“黄金中庸”来概括。一方面
他说:“吾爱我师,吾更爱真理”,反对柏拉图只运用理念的哲学理路,认为柏拉图弄反了理
念与现象的关系,从而陷入一个虚幻世界的图象中不可自拔,在这个世界中人类的想象与真实
世界浑淆不清。而他主张同时运用人的感官,对他而言,真实世界中最高层次的事物乃是那些
我们用感观察觉的事物,人类灵魂中存在的事物纯粹只是自然事物的影子,因此自然就是真实
世界。他指出,我们对于自己感观未曾经验过的事物不可能有意识,我们所拥有的每一种意念
都是透过我们看到、听到的事物而进入我们的意识的。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在对自然进行分
类的时候,又指出人乃是万物中最完全的生命,人能够像植物一样生长并吸收养分;也能够像
动物一般有感觉并能够移动。除此之外,人还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质,就是理性思考的能力,
这是隐藏在人身上的神性。亚里士多德不时提醒我们,宇宙间必然有一位上帝推动自然界所有
的运作,因此上帝必然位于大自然层级的最顶端。看上去,这样的中庸理论具有形式上的完满
性,但是,这种完满无法掩饰其逻辑上的矛盾:在人们没有经验过各种事物之前,人们的理性
完全真空,那么上帝的存在也是我们在经历了经验事实之后而获得的“观念”,如果每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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