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作为古希腊先验理念派的代表
,其理念世界的哲学思想构成了其一切政治法律论述的基础,因此要考察其法律思想,就不得
不从这一思想基石谈起。
柏拉图认为实在世界可以分为两个领域,除了现实的现象世界之外,还有一个理念世界
;理念世界是正本,是原型,而现实世界则是副本、摹本,现实世界是以理念为范型铸造而成
的。而理念本身并非人造心设的东西,而是自存的本体,它是永恒、不变、普遍而绝对的。至
于人,柏拉图认为,每个人都有一个不朽的灵魂,它是理念的天下,是栖居于躯体内之前即存
在的,但它一旦在一具躯体内醒来,便忘了所有完美的理性。当人类发现自然界各种不同的形
式时,某些模糊的回忆开始扰动他的灵魂,他依稀想起它在理型世界内所见过的完美理型。同
时涌起一股回到它本来领域的渴望,从此以后,肉体与整个世界对他而言,都是不完善而微不
足道的,灵魂渴望乘着爱的翅膀回家,渴望从“肉体的枷锁”中挣脱。柏拉图还强调,他所描
述的是哲学家面对事物的方式,因为并非所有人都会释放自己的灵魂,让它踏上回到理型世界
的旅程。哲学家的发现不是他独善其身的前提,而是他承担义务的开始:唤醒全人类追寻这样
一个完美的理型世界。
将这样的哲学理念运用于社会分析,柏拉图提出了伟大的“理想国”构建蓝图:在现实
的国家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完美的理型意义上的国家,它是至善的存在。作为哲学家的柏拉图
已经感受到了它,已经生发了“回归本源”的渴望,所以他竭其一生为“理想国”的现实建构
而呐喊,为将之付诸实践而做种种的制度设计:在他的国度权力体系中,居于最上端的是至善
的理念,权力(Right)与理念(Ideal)的融合――哲学王应是这个国度的统治者。现实决定
了柏拉图虽然自命是理念的发现者,却无法赋予自己以权力,所以他只能寄希望于赋权力以理
念――他游说各国,希望掌握权力的国王能成为哲学王。一旦他游说成功,他就可以通过这个
“哲学王”推翻一切现有的不完美的现象世界,而代之以完美的理型世界,这就是柏拉图的理
想国――打碎一切,重建一切,天上(理型世界)与人间(现象世界)融为一体,至善的哲学
王是新世界的统治者,他拥有至高的完美性(理念)与至高的权威性(权力) 。
在这样的理想中,是没有法律的位置的:哲学王是“智慧”理念的化身,掌握着真理性
的知识,要远远超过制定的刻板的法律,如果实现“法”治,无疑将束缚伟大的哲学家推翻已
然世界,回到零度状态,从而改造一切的手脚。
即使到了柏拉图后期的所谓“法治”的论述中,虽然关于法治的外部形式――“如何法
治”的分析已经非常地“现代法治化”了,如法律必须被无例外地对任何人适用等,但是当柏
拉图论及法治的内部价值――“什么是治理的法”时,“理想国”的理念、现象同一性,现实
中二者的不可相容性依然清晰可辨:在法的制定上,统治者的立法过程有如画家作画,必须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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