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 叶庆兴
【全文】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是否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指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最高院在批复中又明确该解释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第
九十条规定作出的,我们看看《
民法通则》第
九十条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
九十条的具体内容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显然,最高院该司法解释的指向是很明确的, 是专门针对借贷关系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9)7号批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四条、第
九十条规定的精神,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 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 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从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不难看出, 该解释也是专门针对借贷关系的。那么,在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等产生的债务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就该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包括协议后债务人反悔), 债权人是否也可依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要求法律上的保护呢? 上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规定可适用于除借贷关系之外的其它法律关系,且上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性的批复,似乎不能作扩大解释的。 那是否意味着除借贷关系以外的其它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就该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就不受保护,笔者以为不能这样认为, 虽说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这种情形也应受法律保护,但根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立法精神及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 应该说其它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超过诉讼时效 ,而双方当事人又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包括协议后债务人反悔), 也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