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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精神(2)

  注释:
  3 有关分析法学的介绍见王涌:《分析法学与中国民法的发展》,《比较法研究》第11卷第4期(1997),另外,亦可参见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3月)。
  4 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116。
  5 之所以认为这个定义是传统上法的定义,是因为在东西方,它都是作为现代法理学批判继承的起点。在社会主义国家,传统观点较注重法的“力”的一方面,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即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反映了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的反思则是对法的“理”的一面的考察。见孙国华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1996)第八章。在西方,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重新燃起了人们对法理学研究的热潮,这本书就是从批判奥斯汀“法就是主权者的命令”的定义开始的,而奥斯汀“法就是主权者的命令”和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就是国家意志或者说统治者意志的体现”的定义是具有共通之处的。
  6 本文这里借用了“货币天然不是金银,金银却天然就是货币”的说法。
  7 [美]E·A·霍贝尔著,严存生等译:《原始人的法》,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P23。
  8 见前注[7],P245。
  9 胡旭晟点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序言P13。
  10 [法]莱昂·狄骥,王文利等译,郑戈校:《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和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P26-27。
  11 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P121-122。
  12 狄骥正是从这一点出发,认为“要使一条规定成为法律规则,直接惩罚并不是必要的。如果对某一规则的触犯会引起社会公愤,该规则就成为了法律规则”。见前注[10],P38。
  13 看待法律的外在观点和内在观点,主要是由英国法学家哈特于《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提出。哈特着重强调了要从内在观点来看待法律,并认为内在观点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同时,哈特又认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是内在观点的必要条件,见刘星著:《法律是什么》,广东旅游出版社(1997),P145。内在观点确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内在观点并不是来源于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而是来源于人类的实践,来源于反映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主体性特征,即实践理性。因为实践理性是以人的自由意志为载体,是由实践中的人来承担的。如果毁弃掉一切理性,人类也就完蛋,见李泽厚著:《李泽厚哲学文存》下编,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P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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