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
杨辉
【全文】
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Director''s Confllicting Interesst Transactions(是由英美判例法逐渐发展而来,并最终由制定法加以确认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英美的
公司法理论中、董事作为公司的授托人(Fiduciary)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和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董事抵触利益交易则是董事的忠实义务所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这一概念的确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董事与公司间的利益冲突,既有利于加速经济的流转,双便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因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大陆法国家的公司所吸收和借鉴。本文拟根据美日两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及学者的见解对这一问题作一评介,并对完善我国公司立汉的相关规定提出浅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的构成要件
所谓重事的抵触利益交易,按照-《美国示范
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对于公司(包括公司的子公司对其享有控利益的其它实体。下同)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一项交易,公司的一个董事对其拥有抵触利益(1)。根据 主学者的有关解释。构成董事的抵利益交易必须具备下述碱个方面的条件。
(一)存在“和公司相关的交易”:存在和公司相关的交易是构成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的前提条件,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必须存在一项交易,这项交易可能是正在发生的,也可能是即将发生的。对于那些虽 睦董事的自身利益但不步及交易的情形,如僭取公司机会(Usurpation of Corporate Opportunity)、和公司开发竞业(Competing with Corporation)等皆不构成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2)公司必下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存在董事自身利益的事的利益交易,如果公司没有参加,也不准备参加,因而不具备当事人身份的,如董事通过公开市场或第三人手中购买公司股份等行为,即不构成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2)。
(二)公司的董事对该交易拥有自身利益:公司的董事对该交易拥有自身利益(Self-Interessst)这是构成董事的抵触利益交易的客观要件。但是,对于一项和公司相关的交易,公司的董事在何种情形下被认定为胙有自身利益,美国和日本的规定不同的,而且即便是在美国,具有重要影响的《特拉华州
公司法》和《求范
公司法》的规定也是不尽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