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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立法不宜操之过急

  另外,由于信托制度实质上是双重产权的制度,亦会因我国奉行一物一权,未有为他人而拥有财产的制度而产生不少技术问题。例如,目前《继承法》第3条有关受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没有说明他以受托人身份持有的财产不属于他的遗产,而我国有关公司(《公司法》第八章)、外资企业(1996年《外资企业破产办法》)、国企(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其他企业的破产法律,都没有提及破产者以信托名义持有的财产的地位。这些都应在《信托法》和有关法例中澄清。另外,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规定是否包括夫妻其中一方以受托人身份拥有的财产?同时,若夫妻其中一方在某个信托中享有收益权,这个权利又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这个问题,在奉行大陆法的美国路易氏安纳州曾引起冗长的诉讼。***Reynoles  v  Reynolds  388  So  2d  1135(La  1980);DW  Gruning,  “Reception  of  the  Trust  in  Louisiana:  The  Case  of  Reynolds  v  Reynolds”(1982)57  Tulane  Law  Reuiew  89.**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在有关的法律中澄清。最后,在转让涉及信托的房地产时,亦因未弄清楚所有权的拥有人而可能会带来很多问题,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发布《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假如有关的转让是为成立信托而作出的,该房地产转让的当事人除信托创立人外,是受托人还是受益人?房地产权证书又该发给谁?
  除物权法或民法的领域外,信托制度还可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带来新问题。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入会合同规定会员把他们的权利授予协会以信托方式管理,这是否代表协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会员提出诉讼?***吴晓萍:“试论信托制度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运作”,《版权》,1997年,页13。**这涉及受托人就信托诉讼的权能的问题,以及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如何处理信托制度。
  综合以上的讨论,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民法实在未有充分的条件来落实信托制度。当然,由于社会发展或经济上的需要,很难要求在立法时循着最理想的步伐而行。但是,即使要在条件未充足的情况下制定《信托法》,亦应审慎研究,尽早处理以上指出的问题,避免发生因基本概念未成熟和配套法律未作出应有的修改,而造成受益人的权益得不到足够保障,和执行其他法律时引起混乱的情况。
  四、制定信托法的可行做法
  (一)把所有权赋予信托
  笔者认为,若果真因为实际需要而尽快制定《信托法》,可以采取以下权宜的做法。第一,为了不过分扰乱目前的民法原理,最简单的做法是仿效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把所有权归于信托,然后,对收益权作出规定并把它赋予受益人,对管理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作出规定并把它赋予受托人,再订明管理权是为受益人而行使的。***这种做法更早于埃赛俄比亚的民法典中被采纳,见Code  Civil  Ethiopien,art.516.  Caron,  The  Trust  in  Quebec(1980)25  McGill  Law  Journal  p.  421亦提出理据支持这种做法。**在这个模式下,要创立信托,信托创立人便要把他的所有权移转给享有法人地位的信托,假如信托财产涉及房地产,便以信托的名义向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房地产证书亦是发给信托的。当然,实际上该证书由受托人保管。信托有效成立后,受托人可行使他的管理权,占有、使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及运用财产进行投资。受托人作出这些管理信托的决定时,无须事先征求受益人的同意,这样才确保受托人可以在不受个别受益人影响下,责无旁贷地管理信托。若受益人不满意受托人的决定,他须证明受托人的行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或受托人的信义和善管责任,才可申请法庭禁止受托人作出有关行为,或要求受托人赔偿因作出该行为而引致信托的损失。假如受托人没有违反信托,信托财产的一般风险和投资风险均由信托(事实上即受益人)承担,例如财产因天灾等灭失,***受托人可行使他的管理权,为信托财产买保险;假如他没有投保,视乎信托财产的性质和个别的情况,可能会构成疏忽的行为。**又或在投资时遇到亏损。***在这个情况下,唯有当所有受益人都是成年人,而又一致同意,才可终止信托,然后成立一上新的信托,更换受托人:Saunders  v  Vautier(1841)4  Beav  115,  除非信托文件赋予他们更换受托人的权力,或在某些国家(如英国),法律赋予他们这项权力:Trusts  of  Land  and  Pppointment  of  Trustees  Act  1996,section  19.**当然,因运用信托而获的利益,甚至因违反信托文件或信义责任而得的利益,全归信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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