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西的担忧实在是有惊无险。在我看来,现代宪政在这一阶段的转为恰好是由于基督教文化的缘故,跟社会主义的理论没有直接的关系(当然,也有人提出这是一种“基督教社会主义”现象,但毕竟是两回事),直到目前为此,我们看到的所有的福利国家都是基督教国家,而这些国家的
宪法又有效地助成了这项政策,这绝不是一个巧合。这涉及到基督教人性论的第三个悖论性假设:爱的伦理,人的自爱与博爱,以及与此相关的人的救赎与行善,真正的个人主义与真正的集体主义。
基督教伦理的经典表述的《旧约》中的摩西十诫和《新约》中的诫命。《新约》继承人《旧约》精神,而且把它集中提炼为两条:耶酥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马太福音》第22章37 ̄40)这样,基督教的伦理在两个维度上展开:其一为神与人之间,这是一个绝对的、垂直的关系,人以敬神,爱神为第一要义。耶酥说:“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胜过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生的门徒。”(《路加福音》第14章26)其二为人与人之间,这是一个相对的,平等的关系。最重要的是“自爱”,次之为“爱人如己”。前者为后者的一个逻辑前提:因为若不能自爱,何以爱人?“爱人”指的是一种超越了血缘家庭关系的博爱。基督教认为,信者皆为亲属,耶酥对门徒说:“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亲了。”(《马太福音》第12章46 ̄50)这点与儒教伦理有着根本区别,尽管孔子有过突破血亲之爱畛域的尝试,在《颜渊》篇中他 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在《雍也》中提出了“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思想,并且指出这种境界“何事于仁,必也圣乎!”,但孔子认为这是连尧舜也难以达到的境界,它是一种空洞的理想。后来,宋儒张载在《西铭》中提出了“民胞物与”的思想,认为在天地面前,人人是兄弟,但他仍然承认区分等级贵贱是合理的。***石衡潭:《儒家伦理与基督伦理比较谈》(1998,手稿,北京大学宗教系)。本文关于新教背景和新教伦理部分的写作直接得到了石先生的指导。**基督教的爱是一种“博爱”,它主张由疏而亲,由远而近,这与人的自然情感恰恰是相背的。《圣经》强调对穷人和卑贱者的关心和爱:“在你们的地收割庄稼,不可割尽田角,也不可拾取所遗落的。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掉的果子;要留给穷人和寄居的。”(《旧约·利末记》第19章9 ̄10)《旧约》关于安息日,安息年的许多条例都是为穷人着想的。《新约》中也有许多故事体现了这种精神:如浪子回头的故事,赏园丁的故事等等。基督教对人类命运的普世关怀,连同于它对人性中“自爱”与“博爱”这一悖论性假设的意义的深刻洞见,但其不但肯定了个人(“自爱”、“自我”)的尊荣,而且也肯定人类有共同的价值,可以恪守共同的法则,共营政治社会生活。这种集团生活反过来为基督教传统中真正的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那么,基督教又是如何实践这种博爱的呢?
通过救赎,通过善行。从圣经的观点来看:人是谁?人是在痛苦中拥有上帝的梦想和计划的存在者;上帝梦想一个得到救赎的世界,梦想天地的复活,梦想真正具有上帝形象,反映上帝智慧,正义和同情的人类。上帝的梦想不应当是孤立的,而是把人类当作连续的创造活动中的合作者。我们的所作所为,我们的一举一动,要么推动,要么阻碍救赎活动;要么加强,要么削弱罪的力量。***A.J. Heschel: Who is Man?Standford Univ. Press, 1965,p. 162.**人是有原罪的,对基督教徒来说,生命中至关重大的是他自己的永恒得救。天主教认为,人只有通过教会、圣事才可获救,这种观念导致了中世纪教皇、教主和修道士的专横与贪婪。新教信奉“因信称义”和“预选说”, ***新教认为基督受死以行救赎,不是为全体世人,而是为上帝所特选的将被救赎者,谁被上帝选召,谁被弃绝,全由上帝预选规定。得救者被称为“义人”,通过天主教所垄断的救赎仪式(大主教、主教、修道士主持),而是基于自身对上帝的坚定信仰和在世间“增加上帝的荣耀”,即因信称义。**坚信人只有独立一人走下去,去面对那个永恒的早已为他决定的命运,谁也无法帮助他。--对一个虔诚的新教徒来说,他唯一的念头就是如何使自己得救。“人就是赚得全世界,赔上了自己的生命,有什么益处呢?人还能拿什么换生命?”(《马可福音》第8章36 ̄37)新教徒关注的是灵魂的得救与永生。但耶酥说,获救的人不会太多,“你们要进窄门。因为引到灭亡,那门是宽的,路是大的,进去的人也多;引起永生,那门是窄的,路是小的,找着的人也少。”(《马太福音》第7章13 ̄14)那么,人怎么知道自己能否被选呢(进窄门)?靠的是对上帝的“有效的信仰”--凭借一种有助于增添上帝荣耀的基督徒行为。新教认为,根据圣经的启示,增添上帝的荣耀,靠的是实实在在的而非表面化的善行。尽管作为血肉之躯的选民所做的一切绝对达不到上帝的标准,但善行是必不可少的,是成为选民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善行有时被看成对救赎是直接必须的,或者说“那唯一的所有物”便取决于善行。”***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页87、88。**圣经有多处地方提到行善的必要性,要爱财的人难进天国。“你们要变卖所有的来周济人,为自己预备永不坏的钱囊,用不尽的财宝在天上,……因为你们的财宝在那里,你们的心也在那里。”(《路加福音》第12章33 ̄34)“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神的国还容易!?(《马太福音》第19章24)
在中世纪,这种善行通常表现为向教会捐“圣银”和个别行施舍。当时人们也以乞讨为荣。“但新教(尤其是加尔文派)的上帝要求他的信徒的不是个别的善行,而是一辈的善行,并且还要结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前注32引书,页89。**“一个完整的体系”就是人所共知的福利社会与福利国家,即把过去个别的善行转化为规范化的制度建设。“直到清教的禁欲主义参与严格的《英国济贫法》的确立,才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乞讨与施舍)。”***前注32引书,页139。**而有种种史料表明,19世纪西北欧国家的福利立法和
宪法的修正几乎都是由新教徒(包括大量的议员、律师和资本家)直接推动的。福利国家的形成和自由宪政的制度变迁是以基督教的人性论为其思想基础的。而在过去的很长时期里,这个事实未有得到确当的理解,它对中国业已造成的影响是:宪政的移植与文化的认同从未协调一致。
(二)儒教人性哲学与宪政的歧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