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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与新教:百年宪政建设的本土情结与文化抵抗(上)

  “其他的防备办法”就是通过自由立宪实现一个“有限政府”:一个在某些领域永远无权做出决定的政府;一个象普通公民一样守法和负责任的政府;一个内部有分权和制衡机制的政府。总之,由于罪的根深蒂固,我们只能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选择那个最不坏的,而永远不可能把人间变为天国。因此政府的职能和权力是有限的。而现代宪政的制度设计正是确保这种“有限性”及其“有限权力”的正当运用,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公正的程序制度和独立的司法审查机制尤其构成了宪政不可或缺的中心部分。
  2. 第二个问题是:为什么现代宪政既以“保障人权”为宗旨,又有意识地回避“我们应当创造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的意义?在欧美宪法的一切经典蓝本里,从未明示特定的政党、意识形态和全社会的根本任务等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提出必然包含着“我们能够建成一完善的社会”这个前提,“一个完善的社会”是最好的,也唯一的,从而导致政治与思想上的一元化,而“一元化”又总是体现着某种政治势力业已掌握了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这一人类理性上的“致命的自负”。宪法如果确信这种“自负”,必然会践踏“保障人权”的宪政初衷:
  在那里,一个党的弥赛亚姿态(觉得它自己是神圣的和正义的),竟允许它把自己的目的,完全等同于历史的目的本身,以致于每一种武器都成了道德上可以容许的……而且历史上的每一点变迁,都被期望只有助于他们的不可避免的胜利。***里查德·尼布尔:《信仰与历史》,页209 ̄210。转引自J·利文斯顿:《现代基督教思想》,何光沪泽,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页915。**
  他们宣称代表着完善的社会,因此他们觉得自己在道德上有理由使用任何诡诈或强暴的手段,来反对那些不赞成他们所自以为的完善的人。***Richard  Niebuhr:Two  Kinds  of  Utopianism,  Christian  &  Society,  Vol.  12(1947):7.**
  现代宪政明智地回避上述问题根植于基督教对人性的认识。一方面,由于人有根深蒂固的罪恶和堕落性,人类无法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另一方面,也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人的无知。基督教认为,人的“知性”构成了人性中的另一个悖论:理性与非理性、知与无知、有限与无限。人是有理性的,因为人是上帝的造物,都有“上帝的形象”(imago  Dei),也因为人类的始祖亚当偷食了“分别善恶树”的禁果,使人有了智慧。但这种理性与智慧是非常有限的:“人是被造物”这一事实就表明了人的有限性,人只是“似神”,而永远不能做到神的先知先觉和全知全能。“在人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马太福音》第19章26)每个人对绝大多数具体事实(更不用说自然与社会的规律)的无知是必然的和不可弥补的,在上帝面前,人是一个无知的、无理性的生物(“人类一思考,上帝就要发笑”)。这个“知性”悖论也是人的有限与无限的矛盾。在基督教那里,有两种无限:一为自然的无限,一无上帝的无限,这两种无限是有联系的,前一种无限只是后一种无限的证明,后一种无限是前一种无限的根源。至于人,则处于两者之间,人是有限的,又是为无限(上帝)所造的。人在身体上作为自然物是有限的,人的自然天赋、人的感觉和理性能力、人的肉体和生命都是有限的,当人企图认识无限之自然时他也是有限的,达不到目标的;然而人又是为无限所造,人在灵魂上,从本原和归宿上看都是趋于无限的,追求无限的。***何怀宏:“帕斯卡尔:渴望无限,”收于周国平(编):《诗人哲学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页44。**人就是这样一种二重生物,他发现自己处于自然与精神的交界之外。他的困境就在于这么一个事实:他的自我超越使他成了一个被自然的种种限制所包围的,但又有种种模棱两可的不定处境,使人意识到了自己的不安定,人的焦虑和窘迫。人为了消除自身的这种困境,就只能依靠于对自身有限性的超越了,它表现为人不愿意承认自己的被造性与依赖性,不愿意承认自己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和事实上的无知。人类的有限生存于永恒与绝对之下,自然规律的偶然性得与自由理想的世界相比较这一事实说明,人类为何没有负罪感便不能接受其局限性。***Reinhold  Niebuhr:  An  Interpretation  of  Christian  Ethics,  Oxford  Univ.  Press,1979,p.46.**正如马丁·路德所言:“罪人不愿承认自己是罪人,这就是罪的最终形式。”这种自我为中心还表现在人的偶像崇拜的癖好人,即人总是把相对的东西绝对化。在人类心智上的这种自负通常走向了一种极端的情形:有些人自诩掌握了唯一正确的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宣称人类有驾驶自然的能力(即中国人所熟悉的“人定胜天”),而一旦拥有了足够的力量(或曰暴力),他们会把人间变为“美好社会”的试验场,从而也有了正当的理由来镇压不同政见者。
  --人类已经为这种“致命的自负”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正是基督教的人性论避免了西方的许多国家在宪法典的制度设计和宪政实践中,提出“我们应当创造什么样的社会”这一悲剧性问题。
  《圣经》的末世论象征,指明了历史本身的非决定性的性质,还指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除非使用象征和福音的语言,否则有限的头脑是无法设想历史的完成的。……“最后审判”和“反基督”的象征,意味着拒绝一切关于历史中的道德进步的乌托邦观念,以及 关于历史是其自身的拯救者的观念。恶总是被搀和在善之中,直到人类历史的终结为止。在上帝超验的智慧和爱的光芒之中,一切人类成就最终都要受到审判。***J.利文斯顿:《现代基督教思想》,何光沪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页926。**
  3. 第三个问题是:现代宪政的制度变迁与基督教人性论的关系。本文研究的“现代宪政”指的是17、18世纪以来欧美确立的那种自由宪政。这种模式从19世纪晚期开始的确了有变化:福利国家的政策取代了过去的自由放任(Laissez ̄faire)政策,政府也超出了“守夜人”的保护职能,社会平等问题得以凸现。从而宪法的两个基本内核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人权保障”开始注重集体的权利、人人免于匮乏的权利,以及为确保基本的生存和实现社会的整体平等的积极权利(如工作权、受教育权);政府的权力也扩大了,尤其是行政权已处于中心地位,因此“有限政府”的要点已从过去的“限制权力的范围”转移到“通过公正的程序确保权力的正当运行”和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上来。而所有这些变化的直接表现是:作为“动态宪法”的行政法的迅速发展。以英国19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为例,《济贫法》(1890)、《最低工资法)(1906)、《养老金法》(1908)等重要的社会福利法律不下30部。难怪戴西(A.  V.  Dicey)惊呼:这是没落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新兴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在文化领域直接博斗、新旧交替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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