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个问题是:现代宪政至为关怀的“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如何从基督新教的人性哲学中获得一以贯之的解释?答案就在“人的尊荣与人的凄惨”这一悖论性假设中。基督教*** “基督教”一词的内涵,在我国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基督教从它诞生以来,所有各教派的总称;后者指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后,摆脱罗马教廷管辖的新兴各教派,实际上是“基督新教”,简称新教。目前中国官方、民间及宗教组织自身一般接受后一种理解。天主教名称独立,而“基督教”几乎等同新教。参见张晓华、徐家玲(编):《世界三大宗教史纲》,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页197。本文强调“新教”,但涉及与天主教、东正教的共同文化背景时,也用广义的“基督教”名称。**认为,人是按照神的形象创造的,因此每个人的天性中都有“神性”(devine spark),天地万物,唯有人具有神的“灵明”。后来,尽管人因对上帝的判离而导致了人性与人世的堕落。但在基督教的传统里,人的“神性”从未因此而泯灭。这个神性赋予了人作为受造物固有的尊荣、权利、幸福与慈爱。人生而自由、平等,因为“人人均为上帝的造物,人只受上帝的奴役!”基督教孕育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源流,伟大的“自然法”,一切杰出的《人权宣言》和现代宪政的经典蓝本都源于此。“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美国宪政思想史权威弗里德里希(Carl J. Friedrich)早已点明了其中的真义:西方的自由宪政,从头到尾就是以基督教为主要思想背景的。只有基督教人性观念才能引出下面这一结论:
神定法和自然法,作为上帝统治世界的永恒法的具体体现,规定了真正的立宪政府。这种立宪政府有赖于一种对人类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即:人是理性的和向善的,因此,他能有效地参与到该政治制度之中,并通过选举那些为他们说话的人来参与制度法律。***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页41。**
现代宪政的制度设计重点就在“人权保障”上,尤其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而人权得以保障,就必须实现“有限政府”。这种信念源于“人的原罪与人的凄惨”。
基督教认为,亚当和夏娃经不住撒旦的诱惑而偷食了善恶树上的禁果,这是人第一次违背上帝的命令,因而犯下了人的恶根和必须世代救赎的罪孽。这样,人的存在就构成了一个悖论:人有与生俱来的神性与尊荣,人同时又有根深蒂固的罪恶和难以遏止的堕落趋势。因为人性的这种双重性,人变成了一种可上可下的“居间性动物”,但是所谓“可上”,却有其限度,人可以得救,却永远不能变得象神那样完美无缺。这也就是说,人永远不能神化。而另一方面,人的罪恶是不能根除的,堕落的趋势是无限的,随时可能的。***张灏:“幽黯意识与民主传统”,载刘军宁(编):《公共论丛》第一辑,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圣经”一再强调人人都有罪,“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马书》第3章10 ̄12)因此,“在罪恶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人性中的凄惨,征示着人类出路的幽黯意识。基督教认为,我们能做的就是系统地控制这种罪恶。而罪恶的肇端就是诱惑,人的贪婪和对自由的滥用。亚当和夏娃原先拥有美好的天性,本可以在伊甸园过着自由富足的生活。但“见那棵树的果子作好食物,也悦人的目光,且是可喜受的,能使人有智慧”(《创世纪》第3章6),便违背了上帝的“你们不可吃,也不可摸,免得你们死”的命令。这是贪婪滥用了上帝赋予的自由。理解“恶的秘密就是自由的秘密”,也就理解了政府的存在为何也是一个悖论。罪恶和自由暗示给人类一种靠不住的思想:人性既然不可靠,权力在人手中,便很容易“泛滥成灾”,它也同样暗示给人类:可以以恶制恶。这样一来,在人反对恶的斗争中形成了恶的循环,……斗争的手段不知不觉取代了斗争的目的。人用以反对恶的东西,并规定表现恶的限度。但是政府并不是一个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实体,它也是,并且只能是由一个个存着“神性”、罪恶和堕落意识的个人组成的。***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以James M. Buchanan领导的公共选择学派(Public Choice School)最为成功地发展了基步教的政府理论,公共选择学派从方法上的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经济人假设(Homo Oeconomicus Postulate)和作为交易的政治(the Politice-as-Exchange Paradigm)三个视角重新理解政府。该学派认为,政府并非为超越于个人之上的抽象实体,它是由一些行为动机与普通人无异的官僚和政客组成的,这些人也是“经济人”,关注自身权力的最大化和寻求预算的最大化(Power-maximization & Budget maximization),在约束机制不够严格或仅构成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的时候,他们便倾向于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寻租(Rentseeking),谋取私利。显然,在市场上自私自利的人不可能步入政治领域就变得完全利他,他们的行为如普通人一样,不会更好、也不会更坏。因此能否及如何通过一致同意(consent)来完善作为公平与公正的社会契约的
宪法(The Constitution as a Fair, Just Contract),由此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成了宪政建设的关键。See, James M. Buchanan & Gordon Tulloc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62.**因此,政府用以反对恶的手段也容易变成恶,成为恶的手段。古往今来,莫不如此。“政府的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说明吗?”麦迪逊(James Madison)指出:
如果人们都是天使,那也就没有设置政府的必要了,如果如何治人是由天使来规定,那么也没有对政府进行控制的必要了。正因为政府是由人来治人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两方面:首先使政府有能力控制被治者,其次,就是要求政府控制其自身了。控制政府无疑要依靠人民,但经验教导我们:人类必须有其他的防备办法。***Roy P. Frairfield(ed.),The .Federalist Papers,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1, Chapter51,“Structuring Checks and Bala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