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巧妙制作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笔录
虽然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往往收效甚微,但遇着有一定法律知识,有一定经验的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会见也是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证据的一条较直接的途径。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被殴打或被变相刑讯逼供后,在律师会见时,情绪激动,根本不顾是否有侦查人员在场,能向律师如实陈述自己被殴打或被侦查人员对其搞变相刑讯逼供的事实经过。这时候,律师应巧妙制作会见笔录,作为将来辩护时证实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具体方法是:(1)会见笔录的制作采取客观描述式。不仅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语言,也将犯罪嫌疑人的表情、动作等一并在笔录上反映下来。(2)会见结束时,邀请在场的侦查人员在会见笔录上签名(不论是否同意,均邀请) 。(3)将会见的全过程现场录音,在将会见笔录作为证据提交时连同录音磁带一并提交。
5、仔细阅卷查找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过分雷同的地方。
被刑讯逼供获得的被告人供述往往是办案人员根据已取得的证人证言等资料编造而成或至少参考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因而,这两类证据往往有雷同,因而仔细阅卷往往能找到雷同之处。利用找出的雷同之处,在法庭上充分论证,有时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笔者在办理上述强奸案件时,也运用了这一方法。笔者在阅卷时发现,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对其十年前实施强奸行为所作供述的过程、动作、语言等同受害人的陈述几乎完全一致,包括在强奸过程中说的一句无关紧要的话二人都陈述的一样,笔者对两份笔录进一步对照,发现两份笔录不是出自一个记录员之手,但标点符号、错别字都完全一致。笔者在法庭上对这些事实结合其他证据作了充分论证,取得了极好的辩护效果。
三、 解决律师获取刑讯逼供证据难的建议和对策
1、尽快细化
刑事诉讼法第
96条的规定,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人无须任何部门批准,并且取消律师会见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到场的规定。
在办案实践中,笔者深深体会到,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本身的缺陷,是造成刑讯逼供盛行且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我国已批准参加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在刑事司法事件中的特别保障部分,即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一切个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四十八小时。”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一切个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