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获取刑讯逼供证据的困难及对策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张德琦
【全文】
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个痼疾。“屈打成招”在司法实践中仍屡见不鲜,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刑讯逼供引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和控告,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等需代理其申诉和控告。同时,我国已经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和定罪量刑的依据。所以,律师在办理存在刑讯逼供的刑事案件时,如何获取刑讯逼供的证据,是每个律师都无法回避的难题。勿庸讳言,由于立法上的先天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执法不严,律师获取刑讯逼供的证据可以说是极其困难。但是,极其困难并不是无路可走,笔者在办理一起涉嫌强奸的刑事案件时,就开阔思路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搜集到刑讯逼供的证据,这些证据被法庭采信后,被侦查机关认定强奸妇女多人多次的“犯罪分子”获无罪释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文引用案例均指该案例)。本文拟结合自己的办案体验,谈谈律师获取刑讯逼供证据存在的困难及对策,以求教于专家学者。
一、 律师获取刑讯逼供证据困难的原因
1、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缺陷
犯罪嫌疑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与外界隔绝,犯罪嫌疑人完全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而且这个时间要一直持续到侦查终结。我国刑事侦查活动的“暗箱性”特点,无疑是造成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律师获取刑讯逼供证据难的最主要原因,换言之,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才造成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几乎无法搜集到被刑讯逼供的证据,因为侦查阶段通常要持续至少3个月的时间,到侦查结束时,不仅挨饿、受冻、蹲马步之类变相刑讯逼供的事实已无法查实,就是被打的遍体鳞伤也会基本痊愈。立法上的缺陷造成了搜集刑讯逼供的证据几乎成为不可为之难题。
2、 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原因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法定的关押场所为看守所,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一般都是在看守所进行的,因此,有刑讯逼供事实发生时,看守所工作人员是这些行为的最有力的证明人,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时,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一般都能看到、听到,犯罪嫌疑人被打伤后,看守所工作人员能看到被伤后的身体状况,可以说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活动要避开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因看守所属公安机关管理,而大量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因此律师从这个途径获取刑讯逼供的证据就变得极其困难。而证据的客观性特征决定了从这个途径获取证据几乎是获取刑讯逼供直接证据的唯一途径。因此,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原因使律师获取刑讯逼供证据难上加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