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网路中,由于网路特殊的环境与技术的要求,再加上新商品与技术推陈出新,使得标准之建立更成为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甚至还可以进而达到间接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因此许多业者均大力推动国际标准组织(ISO)或相关技术协会通过其所确定的规格作为网路某特定技术的标准,例如升阳公司就大力推动其爪哇(java)语言成为国际标准,而有关五十六K数据机的标准的争议,更是明显。至于与电子商务发展关系密切的网路安全交易系统,亦面临标准的问题。
不过,为维持网路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亦必须订定一定之标准,例如电子付款、安全制度、认证制度等等,都必须要有一定的标准可循。因此,网际网路相关的软硬体标准之确立,亦将会直接对网际网路未来之发展有所影响。
伍、各国法规不同对电子商务之影响
除了以上的各种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潜在法律问题之外,网路电子商务仍面临其他的法律挑战。例如,网际网路虽然没有国界之限制,也没有中央控制机制,故各国政府不应擅加管制或干涉。但是许多国家之政府往往却以传输内容违反该国法律为由,而加以管制。此等针对传输内容而生的问题,包括了为保护消费者而对不实广告诈欺所为的规范,但是也包括对色情、赌博、犯罪行为或对政府认为属于不当言论等而作之管制。这些因为内容而生的争议,往往也会影响到网际的商机,因此如何建立适当机制以处理传输内容问题,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之一。
就以我国而言,网路电子商务之发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因此消费者保护法是否可以适用于网路电子商务,消费者利用网路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可以退货还钱,网路上所广泛使用的定型化契约是否有效,网路上的广告是否违反规定,网路业者是否应为危险之通知或警告标示等等,国内各界有相当的讨论。不过,由于我国消保法的规定与各国均有所不同,特别是对服务业课以无过失责任、定型化契约与消费资讯等规定,就是一例,因此是否可以对外国网站或在网路上设立网站的外国厂商行使管辖权,并适用我国消保法之规定,乃有疑义。此外,网路电子商务亦可能与公平交易法有关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例如表征、不公平况业等协定有关,亦会引发法律适用之争议。
另一方面,各国在消费保护、侵权行为、产品责任制度、诉讼制度方面,都有所歧异,这些歧异,亦不可避免地将会影响网路商业之发展,增加交易成本,并且可能增加讼源。是故,为解决未来因网路交易而生的争议,实有必要建立特别之争端解决机制,方能避免各国现行法制不同所产生的困扰。因此,在我国网路商业萌芽之际,我国亦有必要对此有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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