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电脑与网路利用领先各国的美国,虽然早于一九七四年订定隐私法(Privacy Law of 1974),并于一九八六年订定电子通讯隐私法案(ECPA),但迄今并未特别针对网际网路利用的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与利用加以规范,反而是透过一系列的判决与过去的一些立法,以保护一般民众的隐私权与个人资料。
为维护网路所可能收集的个人资料,并保护网路使用者的个人隐私问题,美国电子前线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EFF)特别发起以业者自律的方式对个人隐私加以保护,并成立TRUSTe运动(http://www.truste.org),要求网站明白宣示对所有到访其网产上的网友个人资料都会严守秘密,并对愿意接受其自律标准的网站颁发认证章。
由上可知,虽然各国已经有特殊或是相关的保护个人资料法规,可是在网际网路利用日趋便捷与普及的今日,民众所关切的个人资料可能因为使用电脑或网路,或是因为消费行为,而为商品或服务提供人利用电脑或是网路,加以收集、储存、交换、流通或是利用。因此,消费者的个人资讯在网路时代应该如何加以保护,业者所取得的个人资料应如何加以利用或流通,现行法律是否有必要因应网际网路的发展有所修正,乃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随着网路进一步的商业化,如何保护网路使用人之个人资料,将更成为国际合作以及各国政府努力的目标。
(二)网路交易安全问题
随着侵入网路或电脑主机的事件不断增加,网路与电脑安全问题也成为各方重视的焦点,这是因为如果无法确保资讯传输之安全性与完整性,则网路商业活动与个人资料之保护也将成为空谈。而对网路交易安全之疑惑,亦造成网路商业活动进一步发展的限制。因此,如何防止他人侵入电脑主机,如何利用加密(encryption)技术以保护网路交易之安全,乃成为各方关切的重点。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就特别订定了资讯系统安全准则(Guidelines for Security of Information System)以为遵循之标准。原则上,网路安全的维护,并非单一的保密措施能够确保,反而必须综合利用各种可能的技术(例如加密、电子认证、密码、防火墙等措施),方能强化网路之安全。因此,美国柯林顿总统在其“全球电子商务架构”说帖中,亦特别指出,将与OECD合作,以建立全球加密通讯的政策,并建立更安全的全球资讯网路(GII)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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