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路安全与个人资料之保护问题
(一)个人资料的保护与隐私权
网际网路的出现,虽然带来了许多的便利与商业契机,但是也相对地对各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与制度带来挑战,更对与消费者个人隐私攸关的个人资料的保护,造成重大的冲击。随着网路技术的不断进展,新的技术与滥用网路资源(例如骇客hacker)层出不穷的现象,不但会对网路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也对储存在政府或私人机构资料库中的个人资料都构成一定的威胁。也因为如此,网路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最受网路使用者与消费者关切的问题。
例如美国乔治亚科技大学(the Georg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在九八年初透过一万个网站所进行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网路上个人资料保护的问题,已经一跃而成为网路使用者最关切的问题,去年最受关切的网路传输内容问题反而不再继续受到同样的关切。而在另一项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委托所作的调查报告亦显示,消费者对于其个人资料之保护亦表示极度的关切。
事实上,消费者或是网路使用人对个人资料问题的关切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因为网际网路传输技术与资料取得便利之后,消费者实际必须面临的问题。例如,在网际网路上最广泛使用的全球资讯网(World Wide Web,www)中,消费者凡是利用浏览器时,都会面临一种名为Cookies的功能,此种功能可以帮助网站了解使用该网站人士的相关资料,例如消费习惯、消费类型与必要的连线资料,消费者往往无法拒绝或是删除该功能。另外,许多网站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亦有可能不当地泄漏。例如最近美国线上(AOL)公司,就因为不当的将其订户资料透露给美国海军,导致一名有同性变倾向的订户遭到海军的撤职处分。虽然美国海军的此项处分已经为法官所禁止,但是本案却清楚地显现出在网际网路的现代社会中,保护个人资料,防止不当泄漏或利用的重要性。
为回应网际网路对个人资料保护所带来的挑战,各国都纷纷地在立法方面加强,以防止个人资料的丧失与滥用。例如欧洲共同市场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为统一规范其会员国有关个人资料之保护、利用与流通的问题,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就通过了自动处理个人资料保护的公约,嗣后,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又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过欧市保护个人资料的指令。同样的,我国也于民国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订定“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取得与利用等问题加以规范。为进一步保护个人资料,加拿大政府已经宣布将立法保护网路交易所涉及的个人资料问题。此项新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确保为某一种特定目的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不会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用于其他的目的,并禁止医疗方面的个人资料提供与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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